苏州天孚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作为苏州天孚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根据《关
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法》、《证券法》和《公
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
会议审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当前的实际情况,未损害
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董事会提出的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并同意将该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
股本预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续聘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6 年
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独立董事仔细审查,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
事证券业务资格,具有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在其担任公司
审计机构期间,为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
营成果,独立董事一致同意继续聘请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为公司 2016 年度审计机构。
三、关于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并能得到有
效的执行,在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关键环节起到了较好的控制和防范作用。公司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
建设及运行情况。
四、关于公司募集资金 2015 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在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充分调查的基础上,我们作为公司独
立董事一致认为:公司 2015 年度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
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相关规定,遵循专户存放、规范
使用、如实披露、严格管理的原则,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
益、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形。
五、关于继续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继续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保本理财产品,履行了
必要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保障资金安全的前
提下,公司在期限内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15000 万元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于流动性好、
安全性高、由商业银行发行并提供保本承诺、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的投资产品,
有利于提高闲置募集资金的现金管理收益,公司使用的闲置募集资金没有与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
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公司继续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 15000 万元进行现金管
理。
六、关于提高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额度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提高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额度的事项,
有利于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不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提高闲置自有资
金购买理财产品额度的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我们同意公司本次提高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额度的事项。
七、关于公司2016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独立意见
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6年度董事和监
事薪酬的议案》和《关于公司2016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发表如下独
立意见:
公司2016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符合公司目前经营管理的实
际现状,有利于强化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勤勉尽责,促进公司提升整
体管理水平及经营效益,符合投资者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我们同意《关于公司2016年度董事和监事薪酬的议案》和《关于公司2016
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八、关于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和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独立
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任何形式的对外担保事项,也没有以前期间发生但延
续到报告期的对外担保事项。
报告期内,不存在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九、关于公司2015年度关联交易情况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除支付关键管理人员的薪酬外,不存在其他关联交易。上述
关联交易为公司日常经营活动发生的合理的、必要的经营支出,对本公司的财务
状况和经营成果未产生重大影响,没有损害公司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
行为。
苏州天孚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梅慎实、赵鹤鸣、周中胜
2016 年 4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