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16-2018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完善和健全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分红决
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并
形成稳定的回报预期,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
事项的通知》、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和《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制订了《未来三年(2016-2018 年)股东回报规划》(以
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规划制定的原则
1、本规划的制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有关利润分配的规定,
在遵循重视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上制定合理的
股东回报规划,兼顾处理好公司短期利益及长远利益的关系,以保证公司利润分
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2、公司未来三年(2016-2018 年)将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等
方式分配股利;但在满足现金分配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将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
利润分配。
3、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
二、本规划制定的考虑因素
1、综合分析公司所处行业特征、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计划、公司盈利能力、
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
2、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
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
3、平衡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长远发展,建立持续、稳定、科学的回
报规划与机制。
三、公司未来三年(2016 年-2018 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1、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
他方式分配利润。
2、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公司盈利且现金能够满足
公司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未来三个年度内,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
次现金分红,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20%
(除非经股东大会批准同意,公司遇有重大投资计划、重大工程项目或重大现金
支出等事项),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
分配利润的 30%。
3、公司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
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制
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重大工程项目、收
购资产(含土地使用权)或者购买设备等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出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4、若当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可不进行现金分红;公司在
确保足额分配现金股利的前提下,可以根据经营情况另行增加股票股利分配和公
积金转增;公司可以根据情况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5、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
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四、股东回报规划的决策机制
1、公司董事会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并形成详细会议记录。
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与变更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发表确认意见,形成专项
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2、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不采取现金方式分红或
拟定的现金分红比例未达到本条上述条款规定的,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
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3、公司因本条上述条款规定的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就不
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
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
披露。
4、公司如遇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
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公
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做出专题论述,
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形成书面论证报告并经 2/3 以上(含)独立董事表决通过后
提交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公司为股
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