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743 证券简称:富煌钢构
独立董事关于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
作为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第四
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 2015 年 12 月 31 日的公司总股本
121,340,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0.53 元(含税),
利润分配总额为 6,431,020.00 元;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10
股,转增后公司股本增加至 242,680,000 股。
我们认为:该方案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
现金分红》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中关于利润分配及现金分红的要求,综合
考虑了给予投资者稳定、合理的投资回报,同时兼顾公司可持续发展的资金需求,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股东合法权益之情形。因此,同意本次
董事会提出的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二、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及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出具的专项说明及独立
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控股股东不存在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
生并累计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的违规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履行了相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
不存在为本公司持股 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
情况。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的实际担保余额为 2,500
万元,担保期限至 2016 年 8 月 18 日结束。
三、关于公司《2015 年度企业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出具的《2015 年度企业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符合《企
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
第 21 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一般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有关规定,真实、客观、准确地反映了公司 2015
年度内控制度的实际建设及运行情况;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并得
以执行,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当前公司生产
经营的实际需要,能够对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开展和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提供保证。
四、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规则落实自查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对
公司的自查情况进行了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自查负责人员对纳入自查范围
的每个事项进行了详实的检查,自查过程合法、公正,所出具的《内部控制规则
落实自查表》客观反映了公司内控规则的落实情况,自查结论真实、有效。并同
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编制的《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
反映了公司 201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2015 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
存放、使用、管理及信息披露违规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本报告,并同意将该
议案提交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聘请 2016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从业资格,
具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且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上市期间提供了良好的审计及相关的专业服务。在服务过程中,遵循执业准则,
勤勉尽职,审计结果客观、真实的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基于此,
我们同意续聘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6 年度财务审
计机构。
七、关于公司修订《公司章程》的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拟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
增 10 股,转增后公司股本增加至 242,680,000 股,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份总数将
发生变化,公司拟对《公司章程》作相应修改。
我们作为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对本次修订
《公司章程》相关条款事项进行了审核,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
下:
1、董事会提出修订《公司章程》相关条款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董事会提出修订《公司章程》相关条款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
利益的情况。
3、同意将修订《公司章程》相关条款事项提交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第十九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董事签名:
朱 华 王玉瑛
吴 林 陈 青
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4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