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吉隆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 201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
下简称“《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 1、2、3 号》(以下简
称“《股权激励备忘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赤峰吉隆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第六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相关材料的基础上,基
于本人的独立判断,对公司于 2016 年 4 月 10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
第四次会议审议的《赤峰吉隆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发表意
见如下: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股权激励备忘录》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
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中公司中的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同时激励对象亦不存在《管理办法》、《股
权激励备忘录》规定的禁止获授股权激励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
格确认办法合法、有效。
3、公司《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股权激励备忘
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授予安排、
行权安排、变更安排、终止安排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已书面承诺不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
他财务资助。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助于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实
现股东、公司和激励对象利益的一致,维护股东权益,为股东带来更
高效、更持续的回报,促进公司长期稳定发展。
6、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7、关联董事已根据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综上,我们同意《赤峰吉隆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徐泓 魏俊浩 单润泽
2016 年 4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