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高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及占用资金和对外担保事项
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
所中小企业板规范运作指引》、《江苏高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我作为江苏高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
事,对关于关联交易及占用资金和对外担保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
保若干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证监发[2003]56 号文”)的规定,我们作为
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对公司进行了仔细核查和
问询。我们认为:
(一)截止 201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能够严格遵守“证
监发[2003]56 号文”的规定,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资金往来均为正常的经
营性资金往来,不存在与“证监发[2003]56 号文”的规定相违背的情形。
此外,我们对公司 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进行了审议,认为:日常关联交
易是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中必要的、持续性业务,是公司严格按照关联方沙钢集团
产品招标程序而达成的业务,交易价格公平合理,相关程序规范,符合公司经营
发展的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股东利益的行为。
(二)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不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
用的情况。
(三)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不存在违规对外担保行为。
独立董事:
张继彤 史 勤 林西平
二〇一六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