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
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公司章程》及《公司独立
董事工作制度》等文件的规定,作为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提交 2016 年 4 月 8 日召开的第二次临时董事会审议的
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涉及关联交易的相关议
案以及未来三年(2016 年-2018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相关议案进行了审阅,事先
了解了相关议案内容,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立场,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非
公开发行股票的上述相关议案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公司控股
股东长春长港燃气有限公司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事项符合
公司长远发展规划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关联交易价格合理、公正,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同时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和
公司所处行业现状及发展趋势,有利于增强公司盈利能力、资本实力和抗风险能
力;股东未来三年(2016 年-2018 年)回报规划有利于增强公司利润分配的透明
度,便于投资者形成稳定的回报预期,实现公司可持续发展,符合公司全体股东
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 2016 年第二届临时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系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相关事项事前认可意见的签字页)
公司独立董事签字:
杜 婕 王 哲
段常贵 王国起
二○一六年四月八日
(此 页无 正文 ,系 独 立 董事 关于 公 司相关事 项事 前认 可 意见 的签 字 页 )
公司独 立 董事 签 字 :
杜 婕 王 哲
段 常贵 王 国起
二 ○ 一 六 年 四月 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