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志科技: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公司2015年度跟踪报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4-08 10:4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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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珠海全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跟踪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全志科技

保荐代表人姓名:唐伟 联系电话:0755-22624759

保荐代表人姓名:毛明 联系电话:0755-22621408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保荐代表人及持续督导专员对全志科技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2015 年度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及时审阅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

次数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

制度的情况

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完善各项规章制度,

2015 年公司按照相关要求制订或修订完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善了《公司章程》、《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包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关联交易管理办

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

法》、《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部审计工

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作制度》、《委托理财管理制度》、《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制度》等 22 项制度或办法。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2次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 是

息披露文件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1次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1次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1次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1次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

报送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

情况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2 次,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公司关

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投资项目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平安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公司使用部分闲置

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核查意见》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

意见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

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0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无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

合规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1

(2)培训日期 2015 年 9 月 28 日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行为规范、股

(3)培训的主要内容 份管理、信息披露、募集资金管理、内幕

信息管理注意事项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无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 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无 无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

无 无

立和执行

3.“三会”运作 无 无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

无 无

制人变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

无 无

6.关联交易 无 无

7.对外担保 无 无

8.收购、出售资产 无 无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

事项(包括对外投资、

风险投资、委托理财、 无 无

财务资助、套期保值

等)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

的中介机构配合保荐 无 无

工作的情况

11.其他(包括经营环

境、业务发展、财务状

况、管理状况、核心技 无 无

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

情况)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未履行承诺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是否履行承诺 的原因及解

决措施

1.张建辉、丁然、龚晖、唐立华、侯丽荣、PAN YA LING、

蔡建宇: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

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

已发行的股份。

(2)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拟进行股份减持的,每年减 是 不适用

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人持有的公

司股份总数的 25%(若公司在上市后至减持期间发生除

息、除权行为,减持公司股份的数量将作相应调整);

鉴于本人在本次发行前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超过 5%,

在满足上述减持条件的情况下,将通过合法合规的方式

减持,并通过公司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2.公司其他股东: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

是 不适用

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011

年 10 月公司增资时其新增的股份,自完成增资工商变

更登记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其持有的该部分新增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该

部分新增股份。

3.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张建辉、

唐立华、龚晖、侯丽荣、蔡建宇、原顺、邹建发、丁然、

薛巍、李龙生承诺:除履行上述承诺外,其任职期间每

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 是 不适用

份;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

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

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后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半年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4. PAN YALING 承诺:在唐立华担任全志科技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

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如唐立华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是 不适用

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后申报离职的,其自唐立华申

报离职之日起半年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5.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持有公司股份的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张建辉、唐立华、龚晖、侯丽荣、蔡

建宇、丁然、PAN YA LING、薛巍、李龙生承诺:

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

低于发行价(若公司在上市后至减持期间发生除息、除

是 不适用

权行为,减持价格下限将作相应调整);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

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即 2015 年 11 月 14 日)

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上述减持价格和股份锁定承诺不因本人不再作为

公司主要股东或者职务变更、离职而终止。若违反相关

承诺,本人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

况下 10 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自回购完

成之日起自动延长持有股份的锁定期 3 个月;如果因未

履行相关公开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发

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 5 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

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未履行相关公开承诺事项给

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

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公司主要股东张建辉、丁然、龚晖、唐立华、侯丽

荣、蔡建宇、PAN YA LING 签订了《关于避免同业竞

争的承诺函》,承诺:未通过任何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投资、任职、为自己或为他人经营等方式)直接或间接

从事与公司所经营业务相同或类似的业务,与公司不存

在现实或潜在的同业竞争;未来,在其作为公司主要股

东或在公司(包括子公司)任职期间,亦不会以任何方

是 不适用

式直接或间接经营与公司所经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

构成竞争的业务,如公司进一步拓展产品和业务范围,

其亦承诺将不与公司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相竞争;其将

督促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

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以及其投资

的企业,同受上述承诺的约束;如因违背上述承诺而给

公司造成任何损失,其愿承担全额赔偿责任。

7.公司主要股东张建辉、丁然、龚晖、唐立华、侯丽荣、

蔡建宇承诺:“若应有权部门要求或决定,全志科技及

其子公司需要补缴住房公积金,或为此前未为部分员工 是 不适用

缴存住房公积金而承担任何罚款,本人将与其他承诺人

以连带责任的形式对全志科技及其子公司因补缴或受

罚款所产生的经济损失予以代为承担或全额补偿,与全

志科技及其子公司无关”。

8.全志科技、张建辉、丁然、龚晖、侯丽荣、蔡建宇、

唐立华、PAN YA LING:关于股价稳定预案相关的承诺, 是 不适用

详见公司招股说明书或 2015 年年度报告相关内容。

9.全志科技:关于利润分配的相关承诺,详见公司招股

是 不适用

说明书或 2015 年年度报告相关内容。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 明

2015 年 9 月,平安证券原委派的保荐代

表人李东泽先生因工作变动原因,不再

负责公司的持续督导保荐工作。为保证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公司持续督导保荐工作的正常进行,由

毛明先生接替担任公司持续督导保荐

代表人,变更后,公司持续督导保荐代

表人为唐伟、毛明,继续履行保荐职责。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机

构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 无

事项及整改情况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无

【此页无正文,为《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珠海全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跟踪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毛 明

唐 伟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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