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录百纳: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持续督导总结报告书

来源:深交所 2016-04-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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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北京华录百纳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持续督导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

责任。

2、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

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

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 A2 号中化大厦 8 层

法定代表人 杨炯洋

保荐代表人 程敏敏、尹利才

联系人 方维

联系电话 010-51662928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 北京华录百纳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代码 300291

股票简称 华录百纳

注册资本 708,538,681

注册地址 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西井路 3 号 3 号楼

1

5365 房间

办公地址 北京市石景山区阜石路 165 号中国华录大厦 13 层

法定代表人 陈润生

实际控制人 中国华录集团有限公司

联系人 陈永倬

联系电话 010-52281866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首次公开发行

本次证券上市流通时间 2012 年 2 月 9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四、保荐工作概述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西证券”、“本保荐机构”)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以及中国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职

保荐北京华录百纳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录百纳”、“发行人”、“公司”)

于 2012 年 2 月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开发行并上市,并持续督导华录百纳

履行相关义务,持续督导期自 2012 年 2 月 9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止。

本保荐机构针对发行人具体情况确定了持续督导的内容和重点,并承担了以

下相关工作:

(一)尽职推荐阶段(自 2010 年 4 月至 2012 年 2 月)

2010 年 4 月,华西证券作为华录百纳的保荐机构开始对公上市公司进行首

次公开发行的尽职调查、辅导等推荐工作,具体情况如下: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

他企业进行了尽职调查;统筹首次公开发行各项准备工作,按照各方中介机构确

定的时间表推进相关工作;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招股说明书、发行保荐书、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等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

组织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进行答复;组织实施首次公

开发行的询价、簿记及配售等发行工作;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证券

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发行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

(二)持续督导阶段(自 2012 年 2 月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2

在持续督导期间,华西证券认真督导发行人履行有关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信

守承诺等义务;督导发行人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制度运行情况;

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督导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

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证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持续关注发行人

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结合发行人实际需求和法律法规的新变化对发行人定期

进行培训;定期或不定期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

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及年度跟踪报告等相关文件。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华西证券在履行本次发行保荐职责期间,发行人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本保

荐机构处理的情况。

六、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尽职推荐阶段,华录百纳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会计师及律师提供本次发行

所需的文件、材料及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材料、信息的真实性、准确

性和完整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

积极配合保荐机构、会计师、律师的尽职调查和核查工作,为保荐机构对于本次

发行及上市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持续督导阶段,华录百纳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

能够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及时、准确的进行信息披露;能够及时将

重要事项通知本保荐机构并提供有关文件,同时根据本保荐机构的要求安排相关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部门负责人或业务骨干的交流。

华录百纳对华西证券履行本次发行保荐职责的工作配合良好。

七、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在本次发行的尽职推荐和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够

积极配合保荐工作,接受本保荐机构的组织协调、并履行其相应职责、保持专业

独立、对本保荐机构提出的建议或者意见进行审慎的复核判断,向本保荐机构、

发行人及时发表意见。

3

八、对发行人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通过查阅公司的“三会”资料、信息披露档案资料等,本保荐机构认为:华录

百纳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一致,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格式符合相关规定,信息披露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相关规定。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募集资金已使用完毕,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已

销户。

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行人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

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

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

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本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

职调查等方式对华录百纳进行持续督导,未发现华录百纳在此期间存在《保荐办

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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