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胜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独立董事关于聘任公司 CEO(首席执行官)的独立意见
山东胜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八届十
二次董事会会议决议,聘任闫长勇先生为公司 CEO(首席执行官)。现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
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和公司《独
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上述聘任
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本次聘任的公司 CEO 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专业能
力,我们认为:闫长勇先生具备担任上市公司 CEO 的资格和能力,能够
胜任公司相应岗位的职责要求。不存在《公司法》第 146 条规定的不得
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
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公司董事会聘任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
我们赞成聘任闫长勇先生为公司 CEO。
特此意见。
独立董事:崔少华、田贯三、梁阜、张树明
二○一六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