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雾环保:2015年度对以前报告期披露的财务报表数据由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进行追溯调整的专项说明

来源:深交所 2016-04-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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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对以前报告期披露的财务报表

数据由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进行追溯调

整的专项说明

大信备字[2016]第 1-00183 号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WUYIGE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LLP.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 WUYIGE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LLP 电话 Telephone: +86(10)82330558

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 1 号 15/F, Xueyuan International Tower 传真 Fax: +86(10)82327668

学院国际大厦 15 层 No. 1 Zhichun Road, Haidian Dist. 网址 Internet: www.daxincpa.com.cn

邮编 100083 Beijing, China, 100083

关于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

对以前报告期披露的财务报表数据由于同一控制下企

业合并进行追溯调整的专项说明

大信备字[2016]第 1-00183 号

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审计了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神雾环保”或“公司”)2015 年 12 月 31 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15 年度

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和财务报

表附注(以下简称财务报表),并于 2016 年 4 月 8 日出具了大信审字[2016]第 1-00682 号标

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神雾环保公司编制了本专项说明所附的

《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对以前报告期披露的财务报表数据由于同一控制下企

业合并进行追溯调整的说明》(以下简称追溯调整专项说明)。编制和对外披露追溯调整专项

说明,并确保其真实性、合法性及完整性是神雾环保技术有限公司的责任。我们对追溯调整

专项说明所载内容与我们审计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财务报表时所复核的会

计资料和经审计的财务报表的相关内容进行了核对,在所有重大方面没有发现不一致,相关

追溯调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

为了更好地理解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追溯调整事项,追溯调整专项说明应当与

已审计的财务报表一并阅读。

本专项说明仅作为神雾环保技术股份公司年度报告披露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

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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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信会计师事务所 WUYIGE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LLP 电话 Telephone: +86(10)82330558

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 1 号 15/F, Xueyuan International Tower 传真 Fax: +86(10)82327668

学院国际大厦 15 层 No. 1 Zhichun Road, Haidian Dist. 网址 Internet: www.daxincpa.com.cn

邮编 100083 Beijing, China, 100083

附件一:神雾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对以前报告期披露的财务报表数据由于同一控

制下企业合并进行追溯调整的专项说明。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密惠红

中 国 北 京 中国注册会计师:赵鹏翔

二○一六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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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追溯调整专项说明

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对以前报告期披露的财务报表数据由于同一控制下企

业合并进行追溯调整的专项说明

一、 本公司财务报表数据进行追溯调整的原因

2014 年 5 月 15 日,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原天立环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控股股东王利品持有的公司 57,130,000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19.79%)司

法划转至北京万合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合邦”),万合邦为北京神雾环境能源

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

根据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向北京神雾环境能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5]1458 号)核准,本公司向北京神雾环境能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 115,289,766

股股份购买其持有的洪阳冶化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原北京华福神雾工业炉有限公司)100%的

股权。本公司能够控制洪阳冶化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其生产及经营决策,因此将其纳入合并范

围。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 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 20 号——企业合并》、

《会计准则讲解(2010)》的相关规定,对于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应视同合并后形成的报

告主体自最终控制方开始实施控制时一直是一体化存续下来的,体现在其合并财务报表上,

即由合并后形成的母子公司构成的报告主体,无论是其资产规模还是其经营成果都应持续计

算;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无论该项合并发生在报告期的任一时点,合并利润表、合并现金

流量表均反映的是由母子公司构成的报告主体自合并当期期初至合并日实现的损益及现金流

量情况,相应地,合并资产负债表的留存收益项目,应当反映母子公司如果一直作为一个整

体运行至合并日应实现的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的情况;对于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在合

并当期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当对合并资产负债表的期初数进行调整,同时应当对比较报

表的相关项目进行调整,视同合并后的报告主体在以前期间一直存在。

本次交易前,北京神雾环境能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洪阳冶化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控

股股东;本次交易前后,北京神雾环境能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 2014 年 5 月 15 日起均

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本次交易不会导致本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因此该合并为同一控制

下的企业合并。对合并报表追溯调整至北京神雾环境能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制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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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追溯调整专项说明

之日即 2014 年 5 月 15 日,考虑会计期间及资产负债表日因素,实际追溯日按 2014 年 5 月 1

日起计算。

二、对以前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1、上述合并报表范围变化对2014年股东权益项目的累积影响数:

金额单位:元

项目 追溯调整前 追溯调整后 差异

股本 288,720,000.00 288,720,000.00

资本公积 935,589,307.30 985,589,307.30 50,000,000.00

专项储备 238,804.69 238,804.69

盈余公积 37,469,464.56 40,414,043.68 2,944,579.12

未分配利润 183,842,781.57 271,731,657.60 87,888,876.03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 1,445,860,358.12 1,586,693,813.27 140,833,455.15

少数股东权益 85,074,204.08 85,074,204.08

所有者权益合计 1,530,934,562.20 1,671,768,017.35 140,833,455.15

2、上述合并报表范围变化对2014年度合并利润表项目的影响:

金额单位:元

项目 追溯调整前 追溯调整后 差异

营业收入 301,412,437.86 636,129,390.51 334,716,952.65

营业成本 226,324,548.03 458,348,836.00 232,024,287.97

营业税金及附加 1,682,408.81 2,408,176.43 725,767.62

销售费用 3,879,816.44 5,401,114.70 1,521,298.26

管理费用 50,486,120.72 75,449,711.97 24,963,591.25

财务费用 28,977,615.85 33,130,496.84 4,152,880.99

资产减值损失 19,968,406.15 19,824,485.35 -143,920.80

投资收益 48,628,739.40 48,628,739.40 -

加:营业外收入 2,263,235.52 2,304,455.52 41,220.00

减:营业外支出 809,639.87 809,237.87 -402.00

减:所得税费用 -516,339.07 8,707,553.29 9,223,892.36

四、净利润(净亏损以“-”号填列) 20,692,195.98 82,982,972.98 62,290,777.00

其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30,346,077.69 92,674,833.96 62,328,756.27

少数股东损益 -9,653,881.71 -9,691,860.98 -37,979.27

每股收益

(一)基本每股收益 0.11 0.25 0.14

(二)稀释每股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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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追溯调整专项说明

三、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公司本次对以前报告期披露的财务报表数据进行追溯调整是合理的,

符合国家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要求。

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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