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2015 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核查意见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作为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
限公司(原名为宜华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宜华健康”、
“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广东众安康后勤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众安康公司”)的独立财务顾问,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
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所购买众安康公司 2015 年承诺业绩
实现情况进行了审核,并发表意见如下:
一、业绩承诺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与林正刚、林建新、邓宇光、彭杰、朱华、侯旭英、黄微、夏
青、阳阳、孙玉香、邓文芳、李红等 12 位自然人,南海成长(天津)股权投资
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道基金滨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道基
晨富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 3 家机构签署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
产协议》,上市公司该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业绩承诺方(指林正刚等 12 位自然
人)承诺众安康公司 2014 年、2015 年和 2016 年实现的经审计的净利润(指经
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分别
不少于人民币 6,000 万元、7,800 万元、10,140 万元(以下简称预测净利润),若
本次交易未能在 2014 年实施完毕,则上述业绩承诺期将相应顺延,追加年度的
业绩承诺以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宜华地产股份有限公司拟以现金及
发行股份方式购买资产涉及的广东众安康后勤集团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
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中同华评报字[2014]第 264 号)确定的相应年度净利
润预测值(即 10,059.33 万元)为准。由于本次交易未能在 2014 年实施完毕,业
绩承诺方的业绩承诺期已按照上述约定进行顺延。
如果众安康公司在利润补偿期间内任一会计年度的当年期末实际净利润累
计数未能达到当年期末预测净利润累计数,由林正刚等 12 名自然人以现金方式
承担补偿责任,如林正刚等 12 名自然人在收到上市公司书面通知后 10 个工作日
内未能履行现金补偿义务的,则以股份方式补偿。
二、业绩承诺的实现情况
根据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广东众安康后勤
集团有限公司 2015 年度承诺业绩实现情况的审核报告》(XYZH/2016GZA20230
号),众安康公司 2015 年度盈利预测的实现情况如下:
实际净利润 盈利预测净利润 完成率
承诺期间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 (%)
2015 年度 7,858.17 万元 7,800 万元 100.75
三、广发证券对业绩承诺的实现情况的核查意见
广发证券审核后认为:众安康公司 2015 年度实现的净利润超过了业绩承诺
数,林正刚等业绩承诺方已实现 2015 年度业绩承诺。
[本页无正文,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发行
股份购买资产 2015 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杨常建 俞汉平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4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