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对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中国国际海运
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七
届董事会 2016 年度第 3 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 就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
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定价原则
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募集资金将为公司未来发展提供资本支持。本次非公开发
行股票的方案及预案切实可行,符合公司发展战略要求,将有利于进一步强化公
司核心竞争力,增强公司持续发展的能力。公司制定了提升未来回报的相应填补
措施以应对本次发行摊薄即期股东收益,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
我们认为,公司审议本次发行相关事项的董事会会议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其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二、 就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及《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
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的相关规定,有利于提高公司
的综合经营能力,符合维护全体股东利益的需要。
三、 就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
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文件的规定,我们认为,董事会制定的公司未来三年
(2016-2018)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能实现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
性发展,能切实地保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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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就修改《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董事会议事规则》
的独立意见
公司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
年第二次修订)》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
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
等规定,结合公司现实情况,对《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董事会议
事规则》进行了修订。我们认为,公司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制
度》、《董事会议事规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充分重视
公司股东的合理要求和意见,能切实地保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
五、 就修改《中集车辆(集团)有限公司股权信托计划》的独立意见
1、公司对《中集车辆(集团)有限公司股权信托计划》 修改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信托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
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公司对《中集车辆(集团)有限公司股权信托计划》修改的审核程序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中集车辆(集团)有限公司股权信托计划》
的规定。
六、 就提名第八届董事会董事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及提名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规定,
同意提名王宏先生、王宇航先生、王志贤先生、刘冲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
执行董事候选人;提名麦伯良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执行董事候选人;提名潘
正启先生、潘承伟先生、王桂壎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上述事宜,并同意
提请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〇一六年四月八日
独立董事:李科浚 潘承伟 王桂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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