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 螳 螂: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4-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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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081 证券简称:金螳螂 公告编号:2016-016

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于 2016 年 3 月 17 日发出通知,并于 2016 年 4 月 7 日至 2016 年 4

月 8 日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4 月 8 日(星期五)下午 14:30 在公司设计研究中心大楼六楼会议室召开;2016

年 4 月 8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进行网络投票;2016 年 4 月 7 日下午 15:00 至 2016 年 4 月 8 日下午 15:00 的任

意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倪林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以及公司第

五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第五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出席了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和

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的授权代表共计 9 人,代表股份

935,632,30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0944%,其中中小投资者(除上市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管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

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股东及股东的授权代表 6 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74,356,36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195%。

1、参与现场会议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3 人,代表股份总数 861,275,93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8749%。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计 6 人,

代表股份 74,356,36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195%。

本次会议的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1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无修改提案的情况,也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与会股东及股东的授权代表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逐项

审议了以下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的议案》,该议

案适用于累积投票制表决;

(1)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倪林先生;

总表决情况:

同意 904,554,61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6.678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3,278,67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8.2044%。

上述同意票数已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50%,倪林先生

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

(2)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杨震先生;

总表决情况:

同意 904,554,61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6.678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3,278,67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8.2044%。

上述同意票数已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50%,杨震先生

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

(3)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严多林先生;

总表决情况:

同意 904,554,61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6.678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3,278,67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8.2044%。

上述同意票数已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50%,严多林先

生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

(4)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朱明先生;

总表决情况:

同意 904,554,61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6.6784%。

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3,278,67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8.2044%。

上述同意票数已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50%,朱明先生

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

(5)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王汉林先生;

总表决情况:

同意 904,554,61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6.678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3,278,67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8.2044%。

上述同意票数已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50%,王汉林先

生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

(6)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曹黎明先生;

总表决情况:

同意 904,554,61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6.678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3,278,67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8.2044%。

上述同意票数已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50%,曹黎明先

生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

注:其中,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累积 186,466,157 股未投票。

2、审议《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该议案适用于累积

投票制表决;

(1)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殷新先生;

总表决情况:

同意 904,554,61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6.678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3,278,67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8.2044%。

上述同意票数已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50%,殷新先生

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万解秋先生;

3

总表决情况:

同意 904,554,61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6.678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3,278,67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8.2044%。

上述同意票数已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50%,万解秋先

生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俞雪华先生;

总表决情况:

同意 904,554,61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6.678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3,278,67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8.2044%。

上述同意票数已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50%,俞雪华先

生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注:其中,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累积 93,233,078 股未投票。

3、审议《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925,675,04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9358%;反对 78,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83%;弃权 9,879,258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9,879,25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55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4,399,10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6.6087%;反对 78,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049%;弃权 9,879,258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9,879,25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3.2864%。

4、审议《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该议案适用

于累积投票制表决。

(1)选举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王安立先生;

总表决情况:

同意 904,554,61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6.678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4

同意 43,278,67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8.2044%。

上述同意票数已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50%,王安立先

生当选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监事。

(2)选举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钱萍女士。

总表决情况:

同意 904,554,61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6.678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3,278,67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8.2044%。

上述同意票数已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50%,钱萍女士

当选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监事。

注:其中,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累积 62,155,385 股未投票。

最近二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未超过公司监

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公司法律顾问上海秉文律师事务所指派居兆律师、茅春雨律师到现场对本

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以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及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公司参会董事签字的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秉文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四月八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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