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在查阅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了
解相关情况后,对《关于修订<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
修订<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和《关
于修订<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
案》等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根据实施过程实际情况,对《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非公开发
行股票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及《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
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进行修订,有利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顺
利实施;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全体股东
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对非公开发行预案的相
关修订在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对《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非公开发行股
票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及《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
的可行性分析报告》进行修订。
独立董事:梁丽萍 范荣玉
二○一六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