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力股份: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6-04-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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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在查阅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了

解相关情况后,对《关于修订<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

修订<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和《关

于修订<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

案》等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根据实施过程实际情况,对《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非公开发

行股票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及《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

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进行修订,有利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顺

利实施;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全体股东

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对非公开发行预案的相

关修订在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对《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非公开发行股

票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及《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

的可行性分析报告》进行修订。

独立董事:梁丽萍 范荣玉

二○一六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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