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国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收购资产涉及的资产评估有关事项的说明
青岛国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以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
募集的部分资金收购青岛益青药用胶囊有限公司10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
易”),聘请中通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通诚”或“评估机构”)
对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进行评估,并出具了《青岛国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
青岛益青药用胶囊有限公司100%股权资产评估报告》(中通评报字〔2016〕29
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要求,董事会经过认真的审核与分析,现就评估机构的独立性、
评估假设前提和评估结论的合理性、评估方法的适用性等事项说明如下:
1、评估机构的独立性
中通诚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具有从事评估工作的专业资质。除业务
关系外,中通诚及其经办评估师与评估对象及本次交易所涉及的相关方无关联关
系或其他利益关系,也不存在现实及预期的利益或冲突,具备独立性。
2、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
本次评估的假设前提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规定、遵循了市场通用的惯例及资
产评估准则,对关键评估参数的选择和判断合理,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
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
3、关于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
本次评估以持续经营和公开市场为前提,根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的实际情
况和评估方法适用的前提条件,综合考虑各种影响因素,采用收益法及资产基础
法对青岛益青药用胶囊有限公司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进行评估,并选取收益法的
评估结果作为最终评估结论。上述评估方法符合相关规定和评估对象的实际情
况,与评估目的具有相关性。
4、关于评估结果的公允性
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充分考虑了本次交易的目的和本次拟收购资产的业
务特点和实际经营情况,采用的评估方法适当、评估假设前提合理,评估结果能
够客观反映标的资产的实际价值。
综上,公司选聘的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合理,评估方法与评
估目的相关,评估结论合理。公司本次交易定价以其评估结论为依据,定价合理、
价格公允,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青岛国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4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