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电子:独立董事重要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6-04-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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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重要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

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的有

关要求,作为东方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

下列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的独立意见。

公司根据内外部环境的变化制定和完善了涵盖生产经营各环节的内部控制相关

制度,公司内部控制重点活动能够按照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规定进行,对子公司、关

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投资、信息披露、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等重点活动的内

部控制严格、有效,保障了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运作和公司资产的安全,符合

全体股东的利益,董事会出具的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二、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一)最近三年的净利润及分配情况

单位:元

分红年度合并报 占合并报表中归

现金分红金额 表中归属于上市 属于上市公司普 以其他方式现金 以其他方式现金

分红年度

(含税) 公司普通股股东 通股股东的净利 分红的金额 分红的比例

的净利润 润的比率

2015 年 0.00 50,209,638.60 0 0.00 0

2014 年 0.00 44,165,215.94 0 0.00 0

2013 年 19,563,263.90 36,484,904.05 53.62% 0.00 0

(二)未现金分红的原因及未现金分红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

报告期内公司可供分配的净利润较少,且 2016 年公司所处行业国内外市场投资

机会增大,竞争更加激烈,公司将坚持持续变革,加大海外和电力行业外市场发展,

预计将有较大的资金需求。

未分配利润将用于投资成立烟台东方能源有限公司开辟新的行业商机和用于新

产品的研发和现有产品的升级整合。

(三)独立意见

目前公司处在创新发展的关键时期,提高和完善公司的科技创新能力是公司面

对市场竞争实现持续发展的根本所在。我们同意董事会作出的 2015 年度不进行现金

分配,不分配红股,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决定,我们认为这项决定符合

公司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同意将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江秀臣 房立棠 曲之萍

2016 年 4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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