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星创业: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4-08 20:3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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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025 证券简称:华星创业 公告编号:2016-041

杭州华星创业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新增提案。

3、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杭州华星创业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

会于2016年4月8日在杭州市滨江区聚才路500号华星创业大楼9楼会议室召开,网

络投票时间为2016年4月7日-2016年4月8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4月8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4月7日15:00至2016年

4月8日15:00的任意时间。

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程小彦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

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60,439,602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8.2078%。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1-

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60,419,502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8.1985%。

3、网络投票情况

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20,1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94%。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大会按照会议议程审议了议案,并采用记名投票方式结合现场和网络投票进

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议案 1.00 《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0,439,60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548,36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议案 2.00 《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0,439,60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548,36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议案 3.00 《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2-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0,439,60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548,36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议案 4.00 《关于 2015 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为:以 214265281 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元 0.52(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10 股。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依据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实施情况修改《公司章程》相

应条款,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等事宜。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0,439,60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548,36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议案 5.00 《2015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0,439,60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3-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548,36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议案 6.00 《关于续聘 2016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0,439,60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548,36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议案 7.00 《关于向银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 85,300 万元融资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0,439,60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548,36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4-

议案 8.00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0,439,60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548,36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议案 9.00 《关于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0,439,60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548,36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议案 10.00 《关于为北京互联港湾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0,183,60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

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陈劲光先生因担任

北京互联港湾科技有限公司董事,所以本议案回避表决。

-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548,36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邢超、尹德军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

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所通

过的决议为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杭州华星创业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杭州华星创业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5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杭州华星创业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六年四月八日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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