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ingson Law Fi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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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精艺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精艺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接受广东精艺金属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精艺股份”)
的委托,指派戴毅律师、云芸律师(下称“本律师”)出席精艺股份于 2016
年 4 月 8 日召开的二〇一五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及精艺股份《章程》的规定,
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
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律师现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出具法律意
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精艺股份董事会已于 2016 年 3 月 18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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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广东精艺金
属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二〇一五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下称“《股
东大会通知》”),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
会议审议议案、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4 月 8 日下午在精艺股份会议
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精艺股份董事长张军先生主持,就《股东大会通知》
列明的事项进行了审议。
(三)本次股东大会已在《股东大会通知》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了网络投
票。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股东大会规则》和精艺股份《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由精艺股份董事会召集。
(二)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下同)共计 15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76,940,184 股,占精艺股份股
份总数的 30.5804%。其中: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计 12 人,均为 2016 年 4 月 1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登记在册的精艺股份股东。上述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76,924,184
股,占精艺股份股份总数的 30.5740%。
2、根据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在《股东大会通知》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
内参加投票的股东共 3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6,000 股,占精艺股份
股份总数的 0.0064%。
(三)精艺股份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精艺股份《章程》的有关规定,是
合法、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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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就《股东大会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记名投票
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对《股东大会通知》列明的
议案进行了表决,并在监票人监督下由计票人点票、计票产生现场投票结果;结
合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二○一五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以 76,924,184 股同意、16,000 股反对、0 股弃权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赞
成股数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92%。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752,000 股同意、16,00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167%。
2、审议通过了《二○一五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以 76,924,184 股同意、16,000 股反对、0 股弃权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赞
成股数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92%。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752,000 股同意、16,00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167%。
3、审议通过了《二○一五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以 76,924,184 股同意、16,000 股反对、0 股弃权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赞
成股数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92%。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752,000 股同意、16,00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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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审议通过了《二○一五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以 76,924,184 股同意、16,000 股反对、0 股弃权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赞
成股数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92%。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752,000 股同意、16,00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167%。
5、审议通过了《二○一五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以 76,924,184 股同意、16,000 股反对、0 股弃权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赞
成股数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92%。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752,000 股同意、16,00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167%。
6、审议通过了《二〇一五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以 76,924,184 股同意、16,000 股反对、0 股弃权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赞
成股数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92%。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752,000 股同意、16,00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167%。
7、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董事、监事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以 76,924,184 股同意、16,000 股反对、0 股弃权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赞
成股数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92%。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752,000 股同意、16,00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167%。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审议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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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股东大会规则》和精艺股份《章程》的有关规定,是合法、有效的。
四、结论意见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精艺股份《章程》的
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
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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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精艺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 律师:戴 毅
负责人:谈 凌
中国 广州 云 芸
二○一六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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