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金种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天律证字[2016]第 00124 号
致:安徽金种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安徽
金种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安
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接受安徽金种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委托,指派张晓健、李刚律师(以下简称“天禾律师”)出席
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
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天禾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
括但不限于:
1、公司章程;
2、公司 2016 年 3 月 23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议及
会议记录;
3、公司 2016 年 3 月 24 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第四届
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和关于召开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通知;
4、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
料;
5、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和决议文件。
天禾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文件,随
公司其他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公告。天禾律师根据《证
券法》第 173 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责精神,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
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根据公司 2016 年 3 月 23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
议,公司于 2016 年 3 月 24 日以公告形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
了关于召开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上述通知的内容符
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有关规定。
2、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6 年 4 月 8 日下午 2:00 在公司总部
三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宁中伟女士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
时间、地点、方式与通知内容一致。
天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我国法律、
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1、根据本所律师现场见证,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共 19 人,均为 2016 年 4 月 1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结
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
股东或其代理人,共代表公司股份 17882498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2.17%。股东本人出席现场会议的均出示了本人的身份证明,股东代
理人出席的均出示了授权委托书及本人的身份证明。
2、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上述人员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符合我国法律、法规、《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其与会资格合法有效、
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根据本所律师现场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公告中列
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逐项表决。对于选举董
事、独立董事和监事的议案采用了累积投票制。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和
表决的议案与公告的内容相符,没有进行修改。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
束后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程序进行监票和清点,并当场宣布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
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7862088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88%;反对 20410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12%;弃权
0 股。
2、通过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选举宁中伟、张向阳、杨红文、
徐三能、金彪、陈新华为第五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宁中伟 178620894 票,张向阳 178620894 票,杨红文
178620894 票,徐三能 178620894 票,金彪 178620894 票,陈新华
178620892 票。
3、通过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选举刘志迎、尹宗成、江书
海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刘志迎 178620894 票,尹宗成 178620894 票,江书海
178620894 票。
4、通过关于选举监事的议案,选举朱玉奎、任军文、吴宏萍为
第五届监事会监事。
表决结果:朱玉奎 178620894 票,任军文 178620894 票,吴宏萍
178620894 票。
天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我国法律、法
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
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签字页附后)
(本页无正文,为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金种子酒业股份有限
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张晓健
经办律师:张晓健
李 刚
二○一六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