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茂业通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变更2015年重大资产
购买暨关联交易之业绩补偿担保方式
的
法律意见书
2016 年 4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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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茂业通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变更 2015 年重大资产购买暨关
联交易之业绩补偿担保方式
的
法律意见书
致:茂业通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茂业通信网络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茂业通信”或“上市公司”、“公司”)委托,就上市公
司变更 2015 年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之业绩补偿担保方式事宜,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
简称“《合同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管理
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合同法》、《重组管理办法》等中国(为本法
律意见书之目的特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
台湾地区)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文件的规定和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之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2、茂业通信保证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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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事实材料,并且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的,无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证对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3、本所律师根据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对茂业通信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有
关文件材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合同法》、《重组管理办法》等有关中国法律、
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茂业通信变更2015年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
交易之业绩补偿担保方式事宜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原《盈利预测补偿协议》项下的业绩补偿及担保安排
经茂业通信第六届董事会 2015 年第五次会议及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批准,茂业通信以现金购买广东长实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实网
络”)、孝昌恒隆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孝昌恒隆”)、孝昌长实锦轩
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长实锦轩”)、张文、李强(长实网络、孝昌
恒隆、长实锦轩、张文及李强以下合称“交易对方”)合计持有的广东长实通信
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实通信”)10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2015 年 5 月 8 日,茂业通信与交易对方签署了《资产购买协议》、《盈利预
测补偿协议》等交易有关协议。根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茂业通信与交易对
方就业绩补偿事宜主要约定如下:
1、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后,若长实通信在业绩承诺期间的截至某年度期末累
计的实际净利润数低于同期累计的承诺净利润数,交易对方应按照如下约定的方
式对上市公司进行补偿:
上市公司应在业绩承诺期间每一年度当年专项审核报告出具之日后十(10)
日内召开董事会并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审议确定当年现金补偿金额,交易对方应
于该现金补偿金额确定后三十(30)日内支付给上市公司。
现金补偿额=截至当期期末累计承诺净利润数-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实际净
利润数-已支付现金补偿额。在各年计算的现金补偿数额小于 0 时,按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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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值,即已经补偿的现金不退回。
2、在业绩承诺期间届满时,由上市公司聘请经各方认可的具有证券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标的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出具标的资产减值测试报告。
如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已补偿现金总额,交易对方应当对上市公司就标的
资产减值部分另行以现金进行补偿:
标的资产减值部分补偿的现金金额=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业绩承诺期间
已补偿现金总额。
3、上市公司应将《资产购买协议》项下应向长实网络支付的第二期交易价
款中的 6,000 万元现金直接支付至上市公司与长实网络在工商银行清远分行开立
的共管账户,长实网络以该笔资金为可能出现的现金补偿提供履行担保。
4、同时,为进一步保证本次交易的业绩承诺履行不存在重大风险,长实通
信实际控制人邹军出具承诺函,为交易对方依约履行业绩承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二、关于变更《盈利预测补偿协议》项下的业绩补偿担保安排
经各方友好协商,2016 年 4 月 8 日,茂业通信与交易对方签署了《盈利预
测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对本次交易所涉及的盈利预测及业绩补偿后续事宜进
行了补充约定,主要内容如下:
1、根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的约定,茂业通信应将《资产购买协议》
项下应向长实网络支付的第二期交易价款中的 6,000 万元现金直接支付至公司
与长实网络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行开立的共管账户,长实网络
以该笔资金为《盈利预测补偿协议》项下可能出现的现金补偿提供履行担保(以
下简称“业绩补偿担保措施”)。茂业通信、长实网络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清远分行已于 2015 年 5 月 8 日签署了《共管账户协议》并开立了共管账
户,茂业通信已于 2015 年 10 月 23 日向共管账户划付 6,000 万元现金。
2、现交易各方同意,业绩补偿担保措施变更为由茂业通信认可的合法金
融机构(以下简称“履约保函出具方”,包括但不限于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清远分行、广东清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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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清远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行)为长实网络向茂业通信
出具担保金额为 6,000 万元、担保期限自出具之日起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的不
可撤消履约保函(以下简称“履约保函”),为《盈利预测补偿协议》项下可能
出现的现金补偿提供履行担保(以下简称“替代担保措施”)。
3、若在约定的担保期限内无法完成《盈利预测补偿协议》项下的现金补
偿义务,长实网络应按照茂业通信要求联系履约保函出具方延长担保期限,出
具延长期限的履约保函,直至《盈利预测补偿协议》项下的现金补偿义务履行
完毕。
4、履约保函的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承诺内容:如交易对方未能履行
《盈利预测补偿协议》项下规定的义务,履约保函出具方保证在收到茂业通信
于履约保函有效期内提交的书面索赔通知及相关索赔文件后 7 个工作日内,在
履约保函担保金额范围内将茂业通信索赔的款项支付至茂业通信索赔通知指
定的账户。
5、如茂业通信要求履约保函出具方承担担保责任,则长实网络应按照茂
业通信提出要求后的 3 日内向茂业通信出具书面声明,声明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茂业通信的索赔是因交易对方未履行《盈利预测补偿协议》项下规定的义务而
导致茂业通信的损失,并且该损失并未由交易对方或其代理人以其他方式直接
或间接地支付给茂业通信。
6、茂业通信同意,在收到符合茂业通信要求的履约保函后五个工作日内,
将配合长实网络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行解除《共管账户协议》
及共管账户的监管,并同意将共管账户中的共管资金划付至长实网络指定账户。
7、如后续替代担保措施无法按约定为《盈利预测补偿协议》项下可能出
现的现金补偿提供履行担保的,则茂业通信有权采取措施向长实网络及其控制
的其他公司、关联方进行追偿,且长实网络应当另行补充提供其他担保措施。
8、在触发《盈利预测补偿协议》项下的业绩补偿触发条件时,在履约保
函出具方向茂业通信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况下,长实网络应当在该等情况发生之
日起十日内,促使履约保函出具方或其他茂业通信认可的金融机构向茂业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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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追加保函,使履约保函及追加保函的担保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6,000 万元。
三、关于变更《盈利预测补偿协议》项下的业绩补偿担保安排需履行的法
律程序
2016 年 4 月 8 日,茂业通信召开第六届董事会 2016 年第三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签订<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同意上述业绩补
偿担保方式的变更。此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变更 2015 年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之业绩补
偿担保方式符合《公司法》、《合同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
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结论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茂业通信与交易对方协商变更 2015 年重大资产
购买之盈利预测业绩补偿担保方式相关议案已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
表了明确意见,该事项尚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鉴于公司控股股东中兆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兆投资”)为公司支付合计人民币 10 亿元的第二
期交易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上述事项时,中兆投资
应回避表决。
茂业通信变更 2015 年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之业绩补偿担保方式不存
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法》、《合
同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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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茂业通信网络股份有限
公司变更 2015 年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之业绩补偿担保方式的法律意见书》
之签署页)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赖继红
经办律师:
江学勇
李 彬
2016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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