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2015 年述职报告
(沈志钦)
作为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
沈志钦 2015 年度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
事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
度》等公司相关的规定和要求,诚信、勤勉、尽责、忠实履行独立董事职务,充
分发挥独立董事独立性和专业性的作用,努力维护了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
的合法权益。现就本人 2015 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情况述职如下:
一、参加董事会、股东大会的情况
1、2015 年度,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
决策和其他重大事项均按相关规定履行了相关程序,合法有效。
2、出席董事会情况报告期内,本人亲自出席了所有应出席的董事会会议,
没有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情形,也没有缺席且未委托其他独立董事
代为出席应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情形。本人作为独立董事对董事会各项议案
及相关事项没有提出异议,对各次董事会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均投了赞成票。
姓名 应出席次数 出席次数 缺席次数 是否连续两次未出席
沈志钦 11 11 0 否
3、出席股东大会情况
姓名 应出席次数 出席次数 未出席次数
沈志钦 4 4 0
二、发表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报
告期内,本人就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情况如下:
2015 年 1 月 28 日在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上,本人对关于第五
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对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
关联交易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
2015 年 3 月 30 日在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上,本人对关于第五届董
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2015 年 7 月 23 日在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上,本人对公司 2015 年
上半年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2015 年 8 月 31 日在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上,本人就公司第五
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2015 年 11 月 18 日在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上,本人对公司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三、对公司进行现场调查的情况
2015 年度,本人对公司进行现场调查,听取公司管理层对于公司经营状况
和规范运作方面的汇报外,还通过电话、邮件等方式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管人员
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获知公司的最新动态;并时刻关注外部环境及市
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对公司经营管理提出建议,忠实地履行了独立董事职责。
四、任职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情况
本人担任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严格按照《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的
要求履行职责,对任命董事、聘任高管等事项进行提名、审核和监督侯选人的任
职资格和条件,积极推动了公司持续快速的发展和核心团队的建设。
本人担任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严格按照《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积极组织对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工作绩效进行评估和考核,审核董事、监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情况,监督公司薪酬制度和激励制度的执行情况。
五、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作的工作
1、报告期内,对提交董事会审议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核,在充分了解的基
础上,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谨慎、忠实、勤勉地服务于股东。认真
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结合自身财务、税务学领域专业背景,对公
司 2015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对外投资等重大事项保持关注、提出专业性建议、
履行监督职能。
2、密切关注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进展情况。报告期内,持续监督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申请程序,确保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程序合法合规,
以维护投资者的利益。
六、培训和学习情况
报告期内积极学习监管部门下发的维护股票市场稳定的相关制度和规则,认
真掌握独立董事履职相关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自己的履职能力,为公司在文化
产业的战略布局提供更好的意见和建议,切实加强了对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的
保护能力。
七、其他工作情况
1、未有提议召开董事会情况发生。
2、未发生独立董事提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3、 未有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发生。
2016 年,本人将继续本着认真、勤勉、谨慎的态度,按照法律、法规、《公
司章程》等规定和要求,履行独立董事的义务,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保证公司
董事会的客观、公正与独立运作,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特此报告。
独立董事: 刘希白
2016 年 4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