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依顿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核查意见
广东依顿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监事会根据《上市
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
事项备忘录 1、2、3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对《广东依顿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
单》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激励对象名单与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相符,为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主要中层管理骨干以及核心技术和业务骨干。
2、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3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3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的。
3、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和直
系近亲属。
4、激励对象未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5、激励对象不存在被禁止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其他情形。
综上,经审核,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的
人员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规定的任职资格,且满足《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
关备忘录 1-3 号》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广东依顿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
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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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广东依顿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股权激励计
划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核查意见》的签字页)
监事签名:
陈素蓉 梁兆忠 何赛娴
广东依顿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2016 年 4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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