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枫酒业:关于为控股子公司绍兴白塔酿酒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来源:上交所 2016-04-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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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616 证券简称:金枫酒业 编号:临 2016-006

上海金枫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绍兴白塔酿酒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名称:绍兴白塔酿酒有限公司

● 本公司 2016 年度为控股子公司绍兴白塔酿酒有限公司提供担保,预计担保额度

为:上限不超过 3,000 万元人民币。

● 截止 201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为绍兴白塔酿酒有限公司担保余额为 2,000 万元

人民币。

● 本次担保事项无反担保。

● 截止 201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总额为 4,912.84 万元人民币(按持

股比例折算),其中绍兴白塔酿酒有限公司对外担保本息余额共计 2,912.84 万元(按

持股比例计算),且均已逾期。

● 本次担保事项需提交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在此额度范围内由股

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具体实施。

一、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于 2015 年 5 月 22 日召开的第三十九次股东大会(2014 年年会)上审议通

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绍兴白塔酿酒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决定在 2015 年

度为绍兴白塔酿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绍兴白塔”)的银行借款、银行承兑汇票、

融资租赁及信托等融资业务提供上限不超过 1 亿元人民币的担保。担保额度包括新

增担保及原有担保展期或续保,均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授权公司董事会实施上

述担保事项,在上述额度内发生的具体担保事项,董事会授权经营班子负责与金融

机构签订相关担保协议。授权期限自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至 2016 年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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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2015 年 10 月 12 日绍兴白塔向渤海银行绍兴分行申请人民币 2,000 万元流动资

金贷款额度,贷款额度有效期为一年。公司在债权额度有效期内对被担保的债务提

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为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 2 年。截止 2015 年 12

月 31 日,相应借款余额为人民币 2,000 万元。

为满足绍兴白塔日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公司拟在 2016 年度为绍兴白塔的银行

借款、银行承兑汇票、融资租赁及信托等融资业务提供上限不超过 3,000 万元人民币

的担保。担保额度包括新增担保及原有担保展期或续保,均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实施上述担保事项,在上述额度内发生的

具体担保事项,董事会授权经营班子负责与金融机构签订相关担保协议。授权期限

自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至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超出上述

额度的担保,须按照相关规定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另行审议。

本公司于2016年4月7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

控股子公司绍兴白塔酿酒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由于绍兴白塔截至2015年12月

31日的资产负债率高于70%,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担保事项需提

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绍兴白塔酿酒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05年8月3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2,2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杨帆

住所:绍兴市陶堰镇渡里村(浔阳路188号)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生产、加工黄酒,白酒,调味料豆制品,货物进出口。

与公司的关联关系:公司为绍兴白塔酿酒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持有其60%的股权。

财务数据:截至2015年12月31日,绍兴白塔总资产为17,164.17万元,总负债为

16,886.70万元,股东权益为277.47万元,资产负债率为98.38%。2015年度营业收入

5,052.71万元,净利润-990.96万元。(上述数据已经审计)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担保协议》尚未签署,此次议案是确定年度担保的总安排,《担保协议》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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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由绍兴白塔与贷款银行共同协商确定。

四、董事会意见

本董事会认为:本次担保为对公司控股子公司担保,将主要用于满足其日常经

营资金需求,对其担保有利于其业务的正常开展。根据绍兴白塔2015年资金使用情

况、财务状况及2016年整体发展需求,公司拟调减2016年对绍兴白塔的担保额度,

控制资金风险。同时,公司将依托自身品牌优势及渠道优势,聚焦多酒种发展战略,

优化资源配置,加大对绍兴白塔生产采购、通路网络、市场营销、技术工艺上的协

同,在业务拓展和内部管控上实现突破,有效提升其盈利能力。

独立董事储一昀先生、谈敏先生、黄泽民先生出具了同意该议案的书面意见[金

枫酒业独立董事意见(2016)第5号],认为:公司本次担保是为了满足公司控股子

公司绍兴白塔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

利益,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本人同意上述担保。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15年度

股东大会审议。希望公司加强对绍兴白塔的业务协同及内部管控,提升盈利能力,

有效控制风险。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额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总额为 4,912.84 万元

人民币(按持股比例折算),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2.51%,无诉讼事

项。其中公司为控股子公司绍兴白塔酿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绍兴白塔”)担保金

额为 2,000 万元人民币,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2 %;绍兴白塔对外

担保本息余额共计 2912.84 万元(按持股比例计算),且均已逾期。

特此公告

上海金枫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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