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55 证券简称:海陆重工 公告编号:2016-020
苏州海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
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6 年 4 月 8 日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交易系统投票时间为:2016 年 4 月 8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
互联网投票时间为:2016 年 4 月 7 日下午 15:00- 4 月 8 日下午 15:00 期间
的任何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张家港市东南大道一号公司三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年度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
式。
4、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徐元生
先生主持。
5、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计 6 名,代表股份数 166,863,294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89%。其中: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表决的股东共 6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66,863,29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89% ;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
共计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
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0 名,代表公司股份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管出席了会议,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本次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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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召
开程序、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认真审议,并以现场
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顾建平先生、张彩虹女士、周中胜先生在会议上
作述职报告。
同意票 166,863,294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反对票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弃权票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股份的 0.00%。
二、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票 166,863,294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反对票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弃权票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股份的 0.00%。
三、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票 166,863,294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反对票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弃权票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股份的 0.00%。
四、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6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票 166,863,294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反对票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弃权票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股份的 0.00%。
五、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
预案》。
公司以 2015 年 12 月 31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的总股本 620,634,524 股
为基数,拟按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0.30 元(含税),共计 18,619,035.72
元,剩余未分配利润转入下一年度,本年度资本公积金不转增。
同意票 166,863,294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反对票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弃权票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股份的 0.00%。
六、审议并通过了《公司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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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票 166,863,294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反对票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弃权票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股份的 0.00%。
七、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除独立董事外的其他董事 2015 年度薪酬的议
案》。
同意票 166,863,294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反对票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弃权票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股份的 0.00%。
八、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职工代表监事 2015 年度薪酬的议案》。
同意票 166,863,294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反对票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弃权票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股份的 0.00%。
九、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5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同意票 166,863,294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反对票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弃权票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股份的 0.00%。
十、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6 年外部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票 166,863,294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反对票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弃权票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股份的 0.00%。
十一、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同意票 166,863,294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反对票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弃权票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股份的 0.00%。
十二、审议并通过了《关于选举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采用累积投票制。
会议采用累积投票制表决通过了该项议案。选举徐元生先生、陈吉强先生、
朱建忠先生、韩新儿先生、徐冉先生、姚建军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
事。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任期三年,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计算,任期自 2016
年 4 月 8 日至 2019 年 4 月 7 日。逐项累积投票表决情况如下:
1、选举徐元生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票 166,863,294 股,超过出席股东大会所持股份总数的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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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选举陈吉强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票 166,863,294 股,超过出席股东大会所持股份总数的 50%。
3、选举朱建忠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票 166,863,294 股,超过出席股东大会所持股份总数的 50%。
4、选举韩新儿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票 166,863,294 股,超过出席股东大会所持股份总数的 50%。
5、选举徐冉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票 166,863,294 股,超过出席股东大会所持股份总数的 50%。
6、选举姚建军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票 166,863,294 股,超过出席股东大会所持股份总数的 50%。
十三、审议并通过了《关于选举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采
用累积投票制。
会议采用累积投票制表决通过了该项议案。选举顾建平先生、张彩虹女士、
周中胜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任期三年,自
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计算,任期自 2016 年 4 月 8 日至 2019 年 4 月 7 日。逐项累
积投票表决情况如下:
1、选举顾建平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票 166,863,294 股,超过出席股东大会所持股份总数的 50%。
2、选举张彩虹女士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票 166,863,294 股,超过出席股东大会所持股份总数的 50%。
3、选举周中胜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票 166,863,294 股,超过出席股东大会所持股份总数的 50%。
上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成员中兼任公司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职务的董事,总计不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十四、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
会议采用累积投票制表决通过了该项议案。选举邹雪峰先生、王佳仁先生为
公司第四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与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监事
陈华女士共同组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任期三年,自股东
大会通过之日起计算,任期自 2016 年 4 月 8 日至 2019 年 4 月 7 日。逐项累积投
票表决情况如下:
1、选举邹雪峰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同意票 166,863,294 股,超过出席股东大会所持股份总数的 50%。
2、选举王佳仁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4
同意票 166,863,294 股,超过出席股东大会所持股份总数的 50%。
上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成员,最近二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
理人员的监事人数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未超过
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十五、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16-2019 年度津贴的议
案》。
同意票 166,863,294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反对票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弃权票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股份的 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派出的李辰、陈一宏律师对大会的
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出具了法律意
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合
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它文件。
特此公告。
苏州海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 年 4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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