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旅游:2015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深交所 2016-04-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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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 Salans FMC SNR Denton McKenna L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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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丽江玉龙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丽江玉龙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丽江玉龙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6 年 4 月 8 日下午 15 点在丽江和府洲际度假酒店

会议室召开,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

托,指派黄松、李秀丽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会议,并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

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公告[2014]20 号《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

则》”)和《丽江玉龙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是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

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以及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

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本所律师

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是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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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

并依法对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进行了审查判断,

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于 2016 年 3 月 15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

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网站上刊登公告了《丽江玉龙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

开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公司定于 2016 年 4 月

8 日下午 15 点在丽江和府洲际度假酒店会议室召开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同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以下简称“互联网投票系统”)为股东提供本次股东大会

的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参加网络投票。本次会议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时间为:2016 年 4 月 8 日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6 年 4 月 7 日下午 15:00 至 4

月 8 日下午 15:00。

公司公告的通知载明了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召集人、会议审议的提案,

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参加表决,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现场会议或在网络投票

时间内参加网络投票,明确了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

记时间、登记方式和登记地点。说明了公司股东可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

的一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同一股东账户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和互联网投

票系统两种方式重复投票,表决结果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公司董事会在召开会议的通知中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议题,并按《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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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议题的内容进行了披露。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4 月 8 日下午 15 点在丽江和府洲际

度假酒店会议室召开,大会的召开日距会议通知日已间隔 20 日以上,经验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的

数据,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代表共计 8 名,代表股份 135,739,232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1136%。其中,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计 3

名,代表股份 957,55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65%。

鉴于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是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网络投票系统

进行认证,本所律师无法对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之资格进行确认。在假设参加

网络投票的股东之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

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

效。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具有《股东大会规

则》第 6 条规定的资格,合法有效。

3、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见证,出席会议的人员除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

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保荐机构国信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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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以下提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所审议提案与会议通知相符。

会议通知中的提案是:

1、《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2015 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5、《2015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6、《关于聘请 2016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临时提案,亦不存在补充通知或公告的情形。

经本所律师见证,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上述通知中所列明的提案逐项进行

了表决,并按《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当

场公布表决结果,无人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鉴于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是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

所进行认证,本所律师无法对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之资格进行确认。在假设参

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之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

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股

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网络投票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统计

均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有效表决票数与现场投票的有效表决票数均计入

了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权总数。网络投票结束并经合并统计后,会议主持人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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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现场当场公布了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无人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

下:

1、《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35,739,23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2、《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35,739,23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反

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3、《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35,739,23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反

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4、《2015 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5,739,23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5,812,59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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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5、《2015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135,739,23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6、《关于聘请 2016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5,739,23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5,812,59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股东大会上作了《2015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提案均获得通过,本次股东大会的主持人及出席会

议的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均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

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

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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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关于丽江玉龙旅游股份有

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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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黄松

负责人:马巍

李 秀 丽

2016 年 4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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