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002033 股票简称:丽江旅游 公告编号:2016021
丽江玉龙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通知情况:公司董事会于2016年3月15日分别在《中国证券报》、《证
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15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2、召集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3、表决方式:采取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4、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年4月8日下午3:00;
(2)网络投票时间:
a)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4月8
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b)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4月7日下
午15:00至2016年4月8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丽江和府洲际度假酒店会议室
6、主持人:董事长和献中先生
7、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8 人,代表股份 135,739,232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32.113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134,781,682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31.8876%。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957,55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2265%。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5,812,59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1.375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4,855,04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1.1486%。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957,55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2265%。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保荐代表人
以及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黄松、李秀丽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
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会议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
决方式进行了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5,739,23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 审议通过了《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5,739,23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3.审议通过了《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5,739,23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4.审议通过了《2015 年度利润分配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5,739,23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812,59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5.审议通过了《2015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5,739,23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6.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 2016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5,739,23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812,59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股东大会上作了《2015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黄松律师、李秀丽律师到会见证了本次股东大
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
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
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董事会盖章及与会董事签署的丽江玉龙旅游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股
东大会决议;
2、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关于丽江玉龙旅游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丽江玉龙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4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