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正海磁性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作为烟台正海磁性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经营管理层提交的《烟台正海磁性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创
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烟台正海磁性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非公开发行
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报告》、《相关主体关于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的承诺》
等进行了认真的事前核查。公司已将上述事项事先与我们进行了沟通,我们在听
取了有关人员的汇报并审阅了相关材料后,发表意见如下:
1、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公司董事会审议有关议案时,
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非公开发行相关审议程序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没有违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
2、公司就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作出了风险提示,拟采取的填
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
我们认为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应对措施及相关承诺符
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
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 国办发[2013]110 号)和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
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及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
害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
险提示、拟定填补回报措施和相关主体为填补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
出的承诺事项提交公司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
(此页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烟台正海磁性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柳喜军 于建青 殷承良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