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基烯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交所上市公司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
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董事会 2016 年第二次临
时会议审议的《关于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我们对拟提交公司董事会 2016 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的《公司关于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进行事前审核,由于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近期业务安排繁重,因此特向公司提出不再承接公司 2015
年年报审计委托。为此,经我们了解,北京中证天通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从业资格,具备多年为众多
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公
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规的规定,所确定的 2015 年度
审计费用是合理的,同意本议案提请公司股东大会表决。
独立董事:朱宝库、申屠宝卿、叶少琴
二○一六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