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顿电子: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上交所 2016-04-09 09:1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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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依顿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

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

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广东依顿电

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就公司第三

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

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同时,激励对象亦不存在《管

理办法》规定的禁止获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

法、有效。

3、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的制订、审议流程及

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与限制

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行权/解锁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价格、等

待/锁定期、行权/解锁期、行权/解锁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可以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完善薪

酬考核体系,提高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

管理效率和经营者的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并最终有利于提高公司业绩,确

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6、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

表决。

1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实施激励计划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

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

(本页以下无正文)

2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依顿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

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刘章林 王子谋 陈柳钦

2016年4月8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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