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独立董事,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及2015年年度报告相
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及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
立意见
我们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
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联合发布的证监发【2005】
120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对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
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1、报告期内,没有发生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
以前期间发生并持续至本报告期的关联方违规占用资金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没有发生任何形式的对外担保事项,也无以前期间发生但持续至
本报告期的对外担保事项。
二、对2015年度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确认的独立意见
1、关于关联交易事先认可的说明
我们于2016年3月25日收到公司将于2016年4月7日召开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
的通知。我们对本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对2015年度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确认的议案》
进行了认真的审核。认为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相关事项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交易不会影响
公司的独立性。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
2、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年度对2015年度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的确认遵循了
客观、公平、公允的原则,所涉关联交易事项的定价政策及依据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3、3、公司董事会在召集、召开审议本次关联交易议案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关联董事在对此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依法回避表决,其他非关联董事审
议通过了该项议案,表决程序符合有关规定。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
进行审议。
三、关于公司2016年度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1、关于关联交易事先认可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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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于2016年3月25日收到公司将于2016年4月7日召开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
的通知。我们对本次会议审议的关联交易预计议案进行了认真的审核。认为公司日常关联
交易相关事项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交易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
六次会议审议。
2、经我们核查,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是公司发展的需要,公司的关联
采购行为、采购价格符合市场化原则,交易价格准确、公允,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允、合理、
公平、公正的原则,交易事项符合市场规则,有利于公司获得长期、稳定的原材料供应。
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利益,有利于公司的正常经营,没有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 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测以持续进行的关联交易和 2015
年执行的价格为基础,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3、公司董事会在召集、召开审议本次关联交易议案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关联董事在对此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依法回避表决,其他非关联董事审
议通过了该项议案,表决程序符合有关规定。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
进行审议。
四、对《公司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审议了《公司 2015 年度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发表如下
意见:
1、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基本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
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深交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文件的相关要求,也适
应公司经营业务活动的实际需要。
2、公司现行的内部控制制度已涵盖了公司经营的各个环节,公司各项经营活动严格
按照相关制度执行;公司的法人治理、生产经营、信息披露等活动严格按照公司各项内控
制度的规定进行,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募集资金使用、重大投资、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内
部控制严格、充分、有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能够保证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合理控制经
营风险。
3、《公司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比较全面、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
体系建设、运作、制度执行和监督的实际情况。
五、 对董事会提出拟不进行利润分配的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公司提交的《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及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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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
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拟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符合《公司
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经营发展需要和股东的长远发展
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六、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1、我们认为对曾志军先生的提名、聘任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
2、经审阅聘任人履历等材料,不存在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以及其他不
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3、经了解相关人员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身体状况,能够胜任公司相应岗位的职
责要求,有利于公司的发展。同意聘任曾志军先生为公司总经理。
七、关于提名第六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1、公司提名董事候选人的程序规范,股东提名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议事规则》有关规定。
2、经审阅公司第六届董事候选人履历等材料,未发现其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
条规定的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之现象;提名的
董事候选人,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决策、监督、协调能力,符合履行相关职责的要求,任
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3、同意提名曾志军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
七、关于高级管理人员2015年度领取薪酬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公司2015年度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核查,发表独立意见如
下:公司制定的激励考核制度及薪酬发放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公司2015年度能严格按照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和有关激励考核制度执行,所制定薪酬方
案是依据公司所处的行业及地区的薪酬水平,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制定的。有利于调
动和鼓励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使其更加勤勉尽责,承担相应的责任,履行应尽的
义务,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八、关于续聘 2016 年财务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及从事上市公司
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在 2015 年与公司的合作过程中,按计划完成了对公司
的各项审计任务,为公司提供了优质的审计服务,对于规范公司的财务运作,起到了积极
的建设性作用。其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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勉、尽职,公允合理地发表了审计意见,出具了公正客观的审计报告。因此,同意续聘立
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6 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机构,聘期为一年,
费用合理,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续聘2016年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及从事上市公司
审计工作的丰富的执业经验,2015年为公司提供了内部控制审计服务,对公司经营发展情
况较为熟悉,具备承担公司内部控制规范工作情况的审计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内控审计的
需要,亦不存在损害公司整体利益及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况,2015年出具了公正客观的内部
控制审计报告。因此,同意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6年度内部
控制审计机构,聘期为一年,费用合理,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
议。
独立董事: 滕英超 肖殿发 秦雪军
2016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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