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业达: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16年4月)

来源:深交所 2016-04-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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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业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16 年 4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众业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

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

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众业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证券部

是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并

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工作。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本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对外发布,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

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内幕信息。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子公司都应做好内

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

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其范围

第六条 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的交易价格有重

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公开披露的事项。

第七条 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范围和方针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或出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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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影响;

(四)公司对外重大提供担保;

(五)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

额赔偿责任;

(六)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七)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八)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

(九)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

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

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一)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十二)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三)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四)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十五)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

议;

(十六)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七)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八)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十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二十)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

赔偿责任;

(二十二)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二十三)公司依法披露前的定期报告及其财务报告;

(二十四)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范围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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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六)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

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七)由于为公司提供服务可以获取公司非公开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保荐人、承销商、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银行的有关人员;

(八)由于与公司有业务往来而可以获取公司有关非公开信息的人员;

(九)前述规定的自然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他因亲属关系获取内幕信

息的人员;

(十)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章 登记备案

第十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

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

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并按照相关要求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广东证监局”)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报备。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

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

第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

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

登记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

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

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

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应该按照本制度第十条的要求进行填写。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

好本条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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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

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

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

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

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

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

份等重大事项,除按照本制度第十条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

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

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

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第十五条 公司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

关信息披露文件的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包括

但不限于:

(一)获悉公司被收购;

(二)公司拟披露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

(三)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证券发行预案;

(四)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合并、分立草案;

(五)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预案;

(六)公司拟披露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七)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高送转的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前述“高送转”是指:每10股送红股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合计股数达到8

股以上(含8股)。

(八)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九)公司发生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或者签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等可

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公司拟披露持股30%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结果的公告;

(十一)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公司股票已经发生了交易异常的情况;

(十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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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其部门负责人、控股子公司及其总经理、公司

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其总经理应当按照本制度做好内幕信息管

理工作,按照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规定的报告程序和信息披露职责履

行内部报告义务,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

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七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证券服务机构

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

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

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深圳证券交易所可查询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进行本制度第十四条所列重大事项的,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

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五章 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和义

务,并应当与公司签署相关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不得擅自以任何

形式对外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十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

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应指

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

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

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股

票,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第二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

息进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

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或要求其承担赔偿责

任。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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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

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将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

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广东证监局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按《公司法》、《证

券法》、《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众业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4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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