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众业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保荐人”)作为众业达
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业达”或“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人,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履行对众业达持续督
导职责,对公司《2015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专项意
见,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内部控制的基本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
险领域。纳入评价范围的包括公司及下属子公司。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公司内部控制管理手册及相关实施细
则中公司层面控制所涉及的发展战略、组织架构、人力资源、社会责任、企业文
化等各项流程,业务层面控制中涉及的资金运营、投资、融资、采购、销售、存
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工程项目、研发、担保、外协加工、财务报告、全面
预算、合同管理、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关联方交易、突发事件、内部信息传递和
信息系统等各类流程和高风险领域。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
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公司内部控制管
理要求等的规定,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
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
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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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
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类别 重大缺陷 重要缺陷 一般缺陷
营业收入 营业收入总额的1%≤ 营业收入总额的0.5%≤错报< 错报<营业收入总额
潜在错报 错报 营业收入总额的1% 的0.5%
资产总额 资产总额的0.5%≤错报<资产 错报<资产总额的
资产总额的1%≤错报
潜在错报 总额的1% 0.5%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重大缺陷:一项内部控制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具备合理可能性导致不能
及时防止或发现并纠正财务报告中的重大错报。如:
(1)控制环境无效;
(2)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舞弊;
(3)外部审计发现当期财务报告存在重大错报,公司在运行过程中未能发
现该错报;
(4)企业审计委员会和内部审计机构对内部控制的监督无效;
(5)其他可能影响报表使用者正确判断的缺陷。
重要缺陷:内部控制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具备合理可能性导致不能及时
防止或发现并纠正财务报告中虽然未达到和超过重要性水平、但仍应引起董事会
和管理层重视的错报。
一般缺陷:不构成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的内部控制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参照财务报告内部控
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执行。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
出现以下情形的,可认定为重大缺陷,其他情形视影响程度分别确定重要缺
陷或一般缺陷。
(1)企业决策程序不科学;
(2)违犯国家法律、法规,如环境污染;
(3)管理人员或技术人员纷纷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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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媒体负面新闻频现;
(5)内部控制评价的结果特别是重大或重要缺陷未得到整改;
(6)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控制或制度系统性失效。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
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或重要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非财务
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或重要缺陷。
3、公司无以前年度延续的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或重要缺陷的情形。
二、公司对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
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
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
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
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
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公司内部控制鉴证意见
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董事会编写的《2015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了鉴证,并出具了《众业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内部
控制鉴证报告》(广会专字[2016]G15042800051 号)。报告认为,公司按照《企
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以及其他控制标准于 2015 年 12 月 31 日在所有重大方面
保持了与财务报表编制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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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保荐人核查意见
通过列席公司重要会议、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资料查阅及管理层沟通访谈
等方式,对众业达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进行核查后,保荐人认为:2015
年度众业达建立了较为完善、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证
券监管部门的要求,符合公司自身经营的状况和特点,并得到了有效实施。众业
达对 2015 年度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真实、客观反映了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和
运行情况。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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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众业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
胡 宇 向晓娟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4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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