伟星新材: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6-04-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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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

有关要求,作为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本着对广大中小股东负责的态度,对以下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意见:

一、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综合考虑了公司盈利状况、现阶段发展规划、

行业特点以及股东意愿等因素,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公司未来

三年(2015-2017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相关要求,不存在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

的情形。我们对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无异议,并同意提交公司 2015 年度

股东大会审议。

二、对公司 2015 年度关联方资金往来、对外担保情况的核查意见

1、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截至2015年12月31日,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均为正常的

经营性资金往来,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

存在与证监发[2003]56文规定相违背的情形。

2、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

(1)报告期对外担保情况:

担保合 审议批 实际担 是否 担保债

担保 担保 担保 履行的审批

同签署 准的担 保金额 履行 务逾期

对象 类型 期限 程序

时间 保额度 (万元) 完毕 情况

第二届董事

一般 2013.7.8- 2013 年 7 5,000

上海 会第十五次 2,495.01 是 无

伟星 保证 2015.7.7 月8日 万元

临时会议

新型

第三届董事

建材 3,476.68 是 无

有限 一般 2015.2.9- 2015 年 2 会 第 十 次 5,000

公司 保证 2017.2.8 月9日 (临时)会 万元

323.84 否 无

(2)报告期公司对外担保全部为对全资子公司的担保,没有为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公司持股 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法人单位、非法人单位或个

人提供担保;也无以前期间发生但持续到本报告期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截至本

报告期末,公司实际对外担保余额为 323.84 万元,占公司经审计净资产的 0.14%。

公司不存在与证监发[2003]56 号文和[2005]120 号文相违背的担保事项。

(3)被担保方上海伟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资信情况良好,偿债能力较强,

为其提供担保的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制范围,目前没有迹象表明公司会因被担

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

(4)公司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发生的每笔对外担保均事先履行了相应的决策审批程序,较好地控制了对外担保

的风险。

三、对公司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公司现有的内部控制体系健全有效,能够很好地防范和控制各类经营风险,

保证公司经营活动有序开展,不存在重大缺陷,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2015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地反映了公

司内部控制体系的建设及实施情况,客观地评价了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四、对公司聘任 2016 年度审计机构事项的意见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一家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专业

审计机构,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准和丰富的执业经验,审计人员具有良好的职业道

德和综合素养,其出具的各项财务报告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

经营成果。我们同意继续聘任其担任公司 2016 年度的审计机构。

五、对公司 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核查意见

公司及下属分、子公司与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子公司

2016 年度预计发生的不超过 2,200 万元的电镀加工、共用电力账户结算电费、

零星销售、房屋租赁等关联交易系正常的生产经营行为,该关联交易遵守了客观、

公正、公平的原则,交易价格公允,没有损害公司及其他非关联股东的利益。董

事会在审议此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

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此页无正文,为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意

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罗文花: 章击舟: 王陆冬:

2016 年 4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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