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业达: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4-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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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业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一、监事会工作情况

公司监事会认真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和要求,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对公司依法运作情况、

公司财务状况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以保证公司经

营的正常进行,维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 8

次监事会会议,具体情况如下:

1、2015 年 3 月 25 日,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在公司七楼会议室以现场

方式召开,应出席监事 3 人,实际出席会议的监事 3 人,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张颖

女士主持,审议通过了《2014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201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

告》、《201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2015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2014 年度内部控

制评价报告》、《关于使用剩余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关于 2015

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的议案》、《2014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的预案》、《关于公司监事 2015 年度薪酬的议案》、《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

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 2015 年非公开

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 2015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

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非公开

发行摊薄即期收益的风险提示的议案》、《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核查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补选监事的议案》、《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

议案》。

2、2015 年 4 月 27 日,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以通讯方式召开,应参加

表决的监事 3 人,实际参加表决的监事 3 人,会议审议通过了《2015 年第一季

度报告及其摘要》、《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摘要》、《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关于核查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修订稿)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15 年 6 月 29 日,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应

1

参加表决的监事 3 人,实际参加表决的监事 3 人,会议审议通过了《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关于核查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修订稿)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的议案》。

4、2015 年 7 月 13 日,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应

参加表决的监事 3 人,实际参加表决的监事 3 人。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工控网

(北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南京易投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签订该战略

合作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5、2015 年 7 月 30 日,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应

参加表决的监事 3 人,实际参加表决的监事 3 人,会议审议通过了《2015 年半

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6、2015 年 8 月 21 日,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

应参加表决的监事 3 人,实际参加表决的监事 3 人,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

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7、2015 年 10 月 28 日,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

应参加表决的监事 3 人,实际参加表决的监事 3 人,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前

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8、2015 年 10 月 30 日,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

应参加表决的监事 3 人,实际参加表决的监事 3 人,会议审议通过了《2015 年

第三季度报告及其摘要》。

二、报告期内监事会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一)公司依法运作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监事通过参加公司股东大会、列席公司董事会等,对股东大

会、董事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决议事项、董事会对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董

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了全过程的监督和检查。监事会认为:

1、报告期内,公司依法经营,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健全

完善。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报告期内的工作中能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

2

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其职责。董事会全面落实股

东大会的各项决议,高级管理人员认真贯彻执行董事会决议,未发现公司董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职务时有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损害公司和股东

利益的行为。

(二)检查公司财务的情况

公司监事通过听取公司财务负责人的专项汇报、审议公司财务报表、审查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资料等方式,对公司财务运作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监事会认为:

1、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良好,财务会计内控制度健全,各项费用提取

合理,会计无重大遗漏和虚假记载;财务报告真实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

果。

2、董事会编制和审核公司 2015 年年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不

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公司首发募集资金实际投入情况

公司监事会对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进行监督,认为公司认真按照《募集

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的要求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的使用合

法合规,且首发募集资金已按照规定结转,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已注销,未发现使

用不当的情况,没有损害股东和公司利益的情况发生。

(四)公司收购、出售资产情况

1、公司全资子公司众业达新能源(上海)有限公司与珠海银隆新能源有限

公司、其他增资主体签订《关于珠海银隆新能源有限公司之增资扩股协议》,众

业达新能源(上海)有限公司以 10,000 万元增资入股珠海银隆新能源有限公司。

珠海银隆新能源有限公司已完成本次增资扩股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截至2015

年末,众业达新能源(上海)有限公司持珠海银隆新能源有限公司2.5%的股权。

2、2015年3月24日,公司参加了由汕头市土地与矿业权交易中心承办的国

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出让活动,成功竞得汕头市龙湖区珠津工业区(南片)

A01-2地块使用权,并于2015年4月21日签署上述地块的成交确认书。

3

3、2015 年 6 月 3 日,公司分别与工控网(北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工控网”)的法人股东浙江天堂硅谷晨曦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签署了《众

业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天堂硅谷晨曦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关于工控网(北

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与工控网的自然人股东孙慧昕、

马小纲、潘英章、苗建锋、李小勇、赵钦和工控网签署了《众业达电气股份有限

公司与孙慧昕等关于工控网(北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

与转让方签署了《众业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孙慧昕等关于工控网(北京)信息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根据上述协议,公司以自有资

金 21,000 万元收购工控网 8,410,500 股,占工控网股份总数的 70%。

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合计收购工控网股份 3,180,259 股,占工控网股份总数

的 26.47%。

4、2014 年 7 月 18 日,众业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曼梅签订了《关于转

让众业达电气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股权的协议》,公司将其持有的众业达电气

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100%的股权转让给王曼梅,转让对价款总额为 4,800 万

元。监事会认为:本次转让价格合理,没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报告期

内,公司完成了此次股权转让,不再持有众业达电气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现

已更名为:纵连半导体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股权。

报告期内,公司没有其他重大收购、出售资产事项,没有内幕交易及损害

股东权益或造成公司资产流失的情况。

(五)公司关联交易情况

监事会经检查确认后,认为公司 201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平、公开、

公正的原则,交易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决策

制度》的规定,交易价格合理,没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六)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审核意见

《2014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

建设及执行情况。

(七)公司建立和实施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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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现行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较为健全完善,公司严格按照

该制度的要求执行相关程序,有效杜绝内幕交易的发生。

(八)对外担保及股权、资产置换情况

1、2015 年 3 月 25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并全票通过了

《关于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自 2015 年 4 月 23 日起 5 年内,为

成都众业达电器有限责任公司、广州市众业达电器有限公司、众业达电气(北京)

有限公司、众业达电气(厦门)有限公司的银行借款、对外开具信用证和保函等提

供合计不超过 2000 万元的连带责任担保,其中,为每家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最高

额不超过 500 万元。上述议案已经 2014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鉴于公司控股子公司众业达(北京)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经营需要,于 2015

年 4 月 27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控股子

公司众业达(北京)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同意公司自 2015

年 4 月 28 日起 3 年内,为众业达(北京)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在供货商申请信用

提供不超过 400 万元的连带责任担保,并授权本公司董事长在上述额度内作出决

定并签署担保协议等相关文件。

监事会认为:上述担保审议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

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2016年,监事会将继续诚信勤勉地履行监事会各项职责,依法对董事会和高

级管理人员日常履职进行有效监督,积极列席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及时了解

公司财务状况,知悉并监督各重大决策事项及其履行程序的合法、合规性,进一

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有效保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众业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6 年 4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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