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绒业:关于本公司控股股东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4-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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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982 证券简称:中银绒业 公告编号:2016-39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公司控股股东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从控股股东宁夏中银绒业国际集团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绒集团”)处获悉,中绒集团于 2016 年 4 月

7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

书 (2016)3 号“关于对宁夏中银绒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

示函措施的决定 ”,内容如下:

“2016 年 2 月 25 日,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

银绒业”)披露《关于收到控股股东承诺函的公告》,其中你公司向中

银绒业作出不可撤销承诺:在中银绒业提出计划收购你公司持有的盛

大游戏权益时,你公司承诺将间接控制和持有的全部盛大游戏 41.19%

的股份(或对应享有的盛大游戏全部资产与权益)优先出售给中银绒

业,并积极配合中银绒业前述资本运作方案的申报与实施工作。

上述承诺内容不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一上市公司实际

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第一条“……

各项承诺事项,必须有明确的履约时限,不得使用'尽快'、'时机成熟

时'等模糊性词语……上市公司应对承诺事项的具体内容、履约方式

及时间、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对策、不能履约时的制约措施等

1

方面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 "的规定。我局现对你公司予以警示,并要

求你公司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规定于 6 个月内重新

规范承诺事项并予以披露。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你公司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

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3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

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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