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能电力: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上交所 2016-04-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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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浙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

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浙江浙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及《浙江浙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浙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浙能电力”或“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

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在认真审阅相关资料后,基于独立、客观、

公正的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

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

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所处行业的特点以及公司发展现状,我们认为,

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有关规定,能够保障股东的合理回报

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我们同意该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提交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签订日常关联交易框架协议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关于201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及签订日常关联交易框架

协议的议案》涉及的关联交易,均属于公司正常的日常经营活动,相

关预计额度系在根据公司日常生产经营过程的交易情况提前进行合

理预测之基础上确定,交易定价原则公允、合理,没有损害中小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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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公司的利益。我们同意该等关联交易事项,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

三、关于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6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从业资格,执业过

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为公司出具的各项专业报告客观、公正。为

保持审计工作连贯性,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同意公司继续聘任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6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

内控审计机构。

四、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独立意见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15年度薪酬考核及2016年度薪酬计划的议

案,是依据公司所处的行业及地区的薪酬水平,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

情况制定的,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

于调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董事会对该议案的审议及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我们同意公司董事

会对《高级管理人员2015年度薪酬考核及2016年度薪酬计划》的表决

结果。

五、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的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2015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

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执行的实际情况。现行的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有

效,为公司经营活动的有序开展、经营目标的全面落实提供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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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未发生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七、关于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公司的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检查和了解,截至2015

年12月31日,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如下:

(一)为华东桐柏抽水蓄能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提供担保

根据与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于2001年签署的《桐柏抽水蓄能

电站建设项目保证合同》(2001项信保字001号),浙能电力为浙江省

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下属参股公司浙江桐柏抽水蓄能发电有限责任公

司(现已更名为华东桐柏抽水蓄能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工商银

行浙江省分行所签署的借款合同(2001项信字001号)提供保证担保,

担保范围为借款合同项下借款34,5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复利、罚息、

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含律师费)和相关应付费用,保

证期间为自2016年12月1日起两年,华东桐柏抽水蓄能发电有限责任

公司偿清其在借款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后,浙能电力不再承担保证责

任。截至2015年12月31日,该项担保余额为0元。

为妥善处理上述历史遗留问题,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已作出

了承诺。

(二)为秦山第三核电有限公司借款提供担保

根据与国家开发银行于1997年1月12日签订《秦山三期担保合

同》,浙能电力以其持有的秦山第三核电有限公司10%股权为秦山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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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核电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担保范围为借款人和国家开发银行签订的

关于秦山三期项下的所有转贷协议、外汇借款合同和人民币借款合同

项下的本金、利息和费用以及其他应付款项的10%。该担保合同至借

款人清偿贷款协议项下全部债务后自动失效。截至2015年12月31日,

该项担保余额为0元。

我们认为,报告期内,公司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未发生违规对外担保事项。

八、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

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实施本次会计

政策变更。

独立董事:姚先国、汪祥耀、韩灵丽

2016 年 4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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