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对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以及《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和
《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作为湖北台基
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 2015 年年度报告
及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 2015 年度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15 年度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发生的关联交易属于与日常经营相关的
所占同类销售比例较小的交易,定价公允,符合公司实际经营需要,不存在任何
内部交易,该等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和《关联交易制度》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所有股东利益的行为。
二、关于 2015 年度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1、公司能够认真贯彻执行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和关联方占用资
金风险。
2、截止 201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累计和当期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
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3、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资金的情况。
三、关于《201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201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财务报告
和信息披露事务等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运行,以及内部控制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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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意见
等情况。公司已结合自身的经营特点,建立了一套较为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并
得到有效执行。公司董事会对《201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审议和表决
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独立董事
一致同意公司《201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四、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福建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具有上市公司
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为公司出具的各期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
了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董事会对《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
所的议案》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经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并一致同意《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
继续聘请福建华兴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16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聘期 1 年,费用
为 45 万元。
五、关于公司 2015 年利润分配方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 201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总股份 14,208 万
股为基数,拟向全体股东按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2.50 元(含税),共计派发 3,552.00
万元,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下一年度。
我们认为:为更好的回报股东,董事会从公司的实际情况出发,所提出的 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公司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专此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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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意见
(此页系《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对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
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无正文)
独立董事:
签字: 签字:
姓名:陈章旺 姓名:邹雪城
签字:
姓名:张慧德
签署日期:2016 年 4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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