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我们作为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认
真审阅了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有关议案,对有关事项发
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聘请公司 2016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坚持独立审计
准则,为公司作了各项专项审计及财务报表审计,保证了公司各
项工作的顺利开展,较好地履行了聘约所规定的责任与义务,同
意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16 年度审计机构。
确定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 2015 年年度会计报表及内部
控制的审计费用为 96 万元,该费用及决策程序合理,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同意将上述事
项提交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的独立意见
根据财政部、证监会等部门联合发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
规范》及其配套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
规定,我们作为广州恒运企业集团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现就公司 2015 年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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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内,公司的内控机制制定程序及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能合理保证公司法人治理、生产经
营、信息披露、对子公司管理、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募集资金
使用、重大投资等重大事项合规正常进行,具有合理性、完整性
和有效性。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符合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
况。
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符合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
三、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和对外担
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
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文)和《关
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文)
的要求,我们作为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本
着公正、公平、客观的态度,对报告期内该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
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核查,现发表独
立意见如下:
一、公司在生产经营中有关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
资金情况和对外担保活动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
号文和证监发[2005]120号文等有关法规及公司章程严格执行。
二、报告期内公司没有累计及当期对外担保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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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报告期内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资金往来
均为经营性资金往来,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
司资金的情况。
独立董事:江 华、游达明、张利国、谭劲松
二O一六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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