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我们作为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2015 年严格按照《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
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
益保护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要求,
从公司整体利益出发,忠实独立地履行了职责,谨慎、勤勉地行
使了所赋予的权利,积极出席了公司 2015 年的相关会议,认真
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对公司相关事项提出了中肯建议并发表了
独立意见,切实维护了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现将
2015 年度履行职责的情况述职如下:
一、出席本年度公司董事会的情况
2015 年度公司共召开了 7 次董事会会议,独立董事出席情
况如下:
独立董事 本年应参加 亲自出席(次) 委托出席(次) 缺席(次) 备注
姓名 董事会次数
江 华 7 7 0 0
游达明 7 7 0 0
张利国 7 6 1 0
谭劲松 7 7 0 0
每次召开董事会会议前,能积极获取作出决议所需要的情况和
资料,为董事会的各项决策做充分的准备。会议上认真审议每个议
题,积极参与讨论并提出专业化、合理化建议,为公司董事会作出
科学、客观决策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二、出席本年度股东大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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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了 2015 年 4 月 10 日召开的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
三、对公司有关事项是否提出异议的情况
报告期内,对公司董事会的各项议案和公司其他重要事项未
提出异议,会上对各审议事项均投了同意票。
四、发表专项独立意见的情况
2015 年我们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参与讨论了公司的重大
事项,在认真了解情况、审阅相关文件资料后就公司的一些重大
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有效保证了董事会的科学决策,维护了公
司整体利益和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1、在 2015 年 3 月 18 日召开的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二
次会议上,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聘请公司 2015
年度审计机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和对
外担保情况以及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等事项发表
了独立意见。
2、在 2015 年 4 月 10 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上,就
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3、在 2015 年 8 月 11 日召开的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
议上,就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5 年-2017 年)、控股
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和对外担保情况等事项发
表了独立意见。
4、在 2015 年 10 月 29 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上,
就公司参与广州中以生物产业投资基金而构成的关联交易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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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了独立意见。
5、在 2015 年 12 月 8 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上,
就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6、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对公司 2014 年年度
报告、2015 年第一季度季报、2015 年半年度报告、2015 年第三
季度季报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
五、担任董事会专业委员会委员工作情况
作为独立董事,我们在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审计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中均有任职。报告期内,遵照各专
门委员会的《工作细则》,我们积极参与专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认真履行有关的职责。
六、保护社会公众股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2015 年,我们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关联往来、对
外投资等事项,在董事会上发表各自的意见。此外还对公司信息
披露情况等进行监督,维护了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2016 年,我们将继续严格按照《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
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
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勤勉尽责,努
力为公司发展提出建设性的建议,为董事会的决策提供参考意见,
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权益,更好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独立董事:江 华、游达明、张利国、谭劲松
二〇一六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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