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对董事会编制的 2015 年年度报告
之书面审核意见
根据《证券法》第 68 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
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5 年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 2015 年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公司《监
事会议事规则》等的相关规定要求,公司监事在全面审核了公司 2015 年年度报
告及报告摘要后,发表意见如下:
1.公司董事会、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报告期内执行职务时无违规违法行
为,没有发生损害股东利益和股东权益的情况。
2.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止)》真实
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3.公司 2015 年年度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
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有关
规定和要求,所包含的信息能从各个方面真实反映公司 2015 年度经营管理和财
务状况。
4.经核查,参与编制 2015 年年度报告的人员没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5.公司监事保证公司 2015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承诺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
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以下无正文)
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6 年 4 月 7 日
(本页无正文,为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关于对董事会编制的
2015 年年度报告之书面审核意见的签字页)
监事签字:
王 昕 连 江 周 弢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