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相关事项独立意见
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公司关联方占用资金及对外担保问题的专项说明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
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的要求,作为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专项核查,认
真阅读了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 2015 年度审计报告及《关于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的专项审核报告》。现发表独
立意见如下:
一、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大股东没有占用公司资金;大股东关联方深圳
华侨城水电有限公司等因收取押金及其他时间性差异占用了公司资金,这是正常的业
务往来所发生的。
二、2015 年度,公司与大股东下属子公司有关联交易:
(一)公司与公司大股东控制的子公司有采购原材料的日常关联交易事宜。
(二)公司下属公司与大股东控制的子公司有销售 LED 显示屏的关联交易。
(三)公司与公司大股东控制的子公司有购买物业服务的关联交易
对于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公司已报经董事局会议审议通过,并对外进行信息披露。
公司按照合同的约定,定期与相关方进行结算,未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往来。
三、2015 年度,公司未向公司大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非经营性资金。
四、重大担保事项
报告期内,公司存在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情形,但不存在为控股子公司以外
的其他公司提供担保的情形,也不存在为大股东及大股东关联公司提供担保的情形。
公司重大担保事项均按照审批权限报经董事局会议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综上述,我们认为公司不存在违反证监发〔2003〕56 号文的有关规定的情形。
特此说明。
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二○一六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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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企业内部控
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谨慎的原则,对公司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及与此有关
的资料进行了审核,就有关情况向公司财务审计委员会、内部审计部门的有关人员进
行了询问,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公司已结合自身的经营特点,建立了一套较为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并得到
有效执行。公司《2015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财务报告和
信息披露事务等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运行,以及内部控制的监督、检查等情况。
二、公司董事局对《2015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人同意公司《2015 年度内部控制
评价报告》。
特此声明。
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二○一六年四月六日
2
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
等文件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
着对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对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询问和了解,
基于独立的判断,现就公司第八届董事局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 2015 年度利润分配
预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没有违反《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未损害广大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公司的正常经营和健康发展。因此,我们同意本
次董事局会议提出的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同意将该预案提交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声明。
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二○一六年四月六日
3
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声明
我们接获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 关于公司对 2016 年日常关联交
易的预计情况: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文件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 2016
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逐项进行了阅读,就有关问题向其他董事和董事局秘书进行
了询问,并就该关联交易的公平合理性作了认真审核,我们依据各自认为已经获得的
足够的信息及我们的专业知识,对该关联交易作出独立判断。我们认可并同意提交董
事局会议进行讨论。
特此声明。
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二○一六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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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专门意见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预计 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发表独
立意见如下:
一、公司关联交易合同的订立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及国内有关
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
二、公司关联交易客观、公允,交易条件公平、合理,体现了公平、公正、公开
的原则,未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对于该关联交易事项,我们审阅前已就有关问题向其他董事和董事局秘书进行了
询问,我们认可并同意提交董事局会议进行讨论。关联董事在表决时进行了回避,该关
联交易事项的审议和表决程序合规、合法。我们同意董事局的表决结果。
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二○一六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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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2016 年度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声明
鉴于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在本公司2015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工作中坚持了良好的职业
道德、严谨的工作作风和较高的专业水准,为本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地反
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我们同意继续聘请瑞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16年
度财务报表审计机构,并同意将此事项提交公司董事局会议和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声明。
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二○一六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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