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峰农机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吉峰农机连
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公司董
事会向本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并且向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了询问,现对公司第
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中子公司对公司提供担保的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子公司对公司提供的担保,是满足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的需要,是充
分、合理的;上述担保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该担保事项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14 年修订)、《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鉴于此,我
们同意子公司对公司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
吴军旗 潘学模
2016 年 4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