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明家联合移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广东明家联合移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之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广东明家联合移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事先审阅了公司提交的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的相关资料,事先了解了相关背景情况,现发表事
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聘任公司 2016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认真审议了董事会提交的《关于聘任公司 2016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
案》,认为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并
进行各项专项审计和财务报表审计的过程中,坚持以公允、客观的态度进行独立
审计,很好地履行其作为审计机构的责任与义务,我们一致同意将《关于聘任公
司 2016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广东明家联合移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明家联合移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
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之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
白 华 李广众 于海涌
2016 年 4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