昊志机电: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4-07 22:4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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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503 证券简称:昊志机电 公告编号:2016-014

广州市昊志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事项的参与度,

本次股东大会对中小投资者进行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1、本公司分别于 2016 年 3 月 21 日及 2016 年 3 月 31 日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关于召开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

知》、《关于召开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2、会议召开的日期和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 2016 年 4 月 7 日下午 14:00

网络投票时间:2016 年 4 月 6 日—2016 年 4 月 7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4 月 7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

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4 月 6 日下午 15:00 至

2016 年 4 月 7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股权登记日:2016 年 3 月 30 日

现场会议地点:在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永和经济区江东街 6 号公司 5 楼会议室。

3、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汤丽君女士主持,会议的召集、召

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

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股东的总体情况

参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7 名代表 8 名股

东,持有或代表公司股份数为 59,251,600 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 59.2516%,其中单

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 5%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889,669 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 0.8897%。

2、现场会议股东出席情况

参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7 名代表 8 名股东,持有或

代表公司股份数为 59,251,600 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 59.2516%。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0 人,持

有的股份数为 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

4、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889,669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8897%。

5、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议案

1、2 属于特别决议议案,分别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会议审议通过了所有议案,各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9,251,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 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889,66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9,251,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 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889,66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关于广州市昊志机电股份有限公

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其结论性意见如下:公司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广州市昊志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广州市昊志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州市昊志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4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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