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森股份: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深交所 2016-04-07 22:4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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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迪森热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16]0053 号

致:广州迪森热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州迪森热能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迪森股份”)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 2015 年年度

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及《广州迪森热能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

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本次所发表的法律意见,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

在的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形成。在本法

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

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核查和见证后发表法律意

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在议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

和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按照《公司法》、《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对公司本次会议的

真实性、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

大遗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

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一、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本次会议由公司 2016 年 3 月 3 日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议召集。

根据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的《广州迪森热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于 2016 年 3 月 8 日发布了关于召开

本次会议的通知公告。

经核查,本所律师确认公司董事会按照《公司法》、《规则》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会议,并已对本次会议的

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等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本次会议于 2016 年 4 月 7 日下午 14:00 在广州市经

济技术开发区东区东众路 42 号迪森股份二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常

厚春先生主持。

本次会议网络投票时间为:2016 年 4 月 6 日-2016 年 4 月 7 日;其中,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 4 月 7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

4 月 6 日 15:00 至 2016 年 4 月 7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本所律师确认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与公告内容一

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

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出席会议人员签名册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

共8名,均为截至2016年3月31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授权代表,代表股份143,880,510股,约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6970%。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任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员。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网络投票期间通过网络投票平台

进行表决的股东共 0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

汇总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现场及网络投票

的股东共 8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143,880,510 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39.6970%。

经验证,上述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审议事项

根据公司董事会发布的本次会议的通知公告,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为《关于

审议公司<董事会2015年度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审议公司<监事会2015年度

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审议公司<201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关于审

议公司<2015年度报告>的议案》、《关于审议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

案》、《关于选举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关于选举公司第六届监事会非

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关于调整优化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投向范围的

议案》、《关于为子公司瑞迪租赁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关于对

清洁能源综合服务项目对外投资实行总额授权管理的议案》、《关于使用部分闲置

资金进行结构性存款或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的议案》、《关于修改<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的议案》、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修改《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关于续聘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为公司201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审议公司2016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

议案》及《关于审议公司2016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上述议案已经公司2016

年3月3日召开的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与董事会决议及本次股东大会通知

的公告内容相符,无新提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议案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议案合法、有效。

四、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

本次会议依据《公司法》、《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

了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将现场投票与网络投

票的表决结果进行合并统计。现场表决以书面投票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深圳

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数和表决结果统计

数。本次会议已对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的议案进行了单独计票。

经验证,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均

合法、有效;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仅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迪森热能技术技股份有限

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专用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公章)

单位负责人: 经办律师:

付 洋 连 莲

王雪莲

2016 年 4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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