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我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上市公
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
作为独立董事,我们针对下列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在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及其他
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
供担保的情况;不存在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鼓励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给予投资者稳定、合理回报的指导意
见,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更好地兼顾股
东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我们认为,该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没有违
反《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未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有利于公司的正常经营和健康发展。同意将该方案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基本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
的要求,适应公司经营业务活动的实际需要,内部控制体系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
各个方面,形成了比较规范的控制体系,能够保证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合理控制经
营风险。董事会关于《2015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比较全面、客观地反映了公司
内部控制运行的实际情况,我们认同该报告。
四、关于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独立意见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理
财产品的议案》,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良好,
财务状况稳健,资金充裕,为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在保证公司主营业务正常经
营和资金安全的情况下,利用闲置资金购买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有利于在控制风
险前提下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资金收益,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造成
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因此,同意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使用额度不超过 3 亿元(含本数)的闲置自有资
金购买银行短期保本型理财产品,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滚动使用。
五、关于公司 2016 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2016 年度薪酬方案,符合公司目前经营管理的实际情况,约
束与激励并重,有利于进一步促使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勤勉尽责,有利于提高公司竞
争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
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及本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对
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对公司本次聘任王国其先生为公司财务负责人发表独
立意见如下:
本次高级管理人员聘任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教育背景、职业经历和专业素
养等合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的,并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同意,经审查被提名人具备担
任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资质和能力,未发现被提名人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中
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财务负责人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为
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也未曾受到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被提名人的聘任和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我们同意此次公
司财务负责人的聘任。
独立董事: 陈世敏 林鑫华 翁国民
(SHIMIN CHEN) (LIN XINHUA)
二〇一六年四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