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一、关于对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意见
公司 2013 年、2014 年经营业绩连续两年亏损,2015 年虽实现扭
亏为盈,但可分配利润基数很小,为实现 2016 年营业收入稳定增长,
需要适度加大广告及促销费用投入。同意公司董事会不进行利润分
配、不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这符合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
及股东利益,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发展。
二、关于对公司聘任 2016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
章程》及《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酒鬼酒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独立董事,对《关于聘任 2016 年度审计
机构的议案》进行了认真的事前核查,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根据工作需要,公司拟变更 2016 年度审计机构,不再聘用瑞华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审计机构,拟聘请天职国际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6 年度审计机构。本次聘任
公司 2016 年度审计机构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酒
鬼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具备证券相关业务审计从业资格,具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
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 2016 年度财务审计和内控
审计工作要求。本次聘请公司 2016 年度审计机构不存在损害公司利
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聘请天职国际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6 年度审计机构,同意将该
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对公司 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经审查后认为:公司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对公司及全体股东
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表决程
序符合本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
会、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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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于对公司 2015 年度关联方资金占用、对外担保情况的事
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的规定,我们本着认真负
责的态度,在公司审查公司财务报告和董事会相关资料的基础上,就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向公司相关
人员进行了调查和核实,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1、报告期内,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未占用公司资金。
2、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担保事项,无逾期担保事项及违规担
保事项,也没有为股东及其关联单位提供担保等事项。
我们认为,公司能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期内不存
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况;未发现公司为控
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形,无违
规担保情况发生。
五、关于对公司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的意见
认为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全面、真实、准确,反映了公司内部
控制的实际情况。
六、关于对公司 201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意见
报告期,我们认真核查了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我们认为:公
司 201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
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使用
募集资金的行为。
七、关于对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意见
报告期公司将“基酒分级储存及包装中心技改工程项目”尚未投
入使用的募集资金全部纳入在建的“酒鬼酒配套仓储物流区”项目资
金使用计划,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投向的情况,是对原投资项目的优化升级。终止不符合实施条件的项
目,将募集资金用于支持公司主业发展,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
效率,为公司和股东创造更大效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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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八、关于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动的意见。
报告期公司提名、选举、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程序符合《公
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具备《公司法》、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
定的任职资格和任职条件,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禁止任职的情形,
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的情况。
独立董事签字:
付 磊:
姚小义:
王茹芹:
2016 年 4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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