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天工程: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来源:上交所 2016-04-08 08:5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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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天长征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作为航天长征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现就公司 2016 年 4 月 6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

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2015 年度薪酬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2015 年度薪酬的确定综合考虑了公司实际情

况和经营成果,并参考了公司所处行业的薪酬水平,客观反映了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的经营和管理努力与公司业绩增长的关系,该方案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经认真审议,我们同意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 2015 年度薪酬方案。

二、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

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

引》(上证公字〔2013〕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我们认为: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兼

顾了目前行业特点、企业发展阶段、经营管理和中长期发展等因素,

既给予了投资者一定的回报又充分考虑了公司经营和可持续发展的

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对该利润分配方案

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

将该方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公司编制的《201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

专项报告》进行了审阅,认为该报告内容真实、客观地反映了 2015

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公司 2015 年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存放与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

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

部控制指引》等相关的规定,我们认为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

控制制度体系,并能得到有效的执行。公司出具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

报告比较客观地反映了公司目前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执行的实际情

况。报告期内,公司按照各项制度规定规范运作,内部控制体系总体

上符合中国证监会、交易所的相关要求。公司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

告全面、真实、准确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我们同意公

司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五、关于确认公司 201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15 年度实际发生的关联交易属于公司正常的业务开展需

要,交易是在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进行的,定价合理公允,符合公

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公司关联董事在表决时

进行了回避,未有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该

关联交易,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与航天科技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暨关

联交易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与航天科技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遵循

自愿、公平合理、协商一致的原则,航天科技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能够

为公司提供公平合理的利率政策,为公司提供便捷、高效的金融服务,

提高公司资金结算效率,实现优势互补和资源合理配置能够,提高资

金使用水平和效益,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

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也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该议

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同意该关联交易,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预计公司 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预计的 2016 年日常关联交易属于公司正常经营行为,符合

公司业务经营和发展的实际需要。该等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交易价格公允,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共同利益。本次

关联交易决策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公司关联董事在表决时进行了回避,未有损害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此次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并同意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结构性存款及购买低风险、保本型理

财产品,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是在保障公司募投项目正常进度的情况下实

施的,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发展;而且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

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闲置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和现金管理收

益,为公司股东谋求更多的投资回报。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

金管理履行了必要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因此,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12000 万元的闲

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九、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在保证正常经营所需的流动性资金,不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情况

下,在保证流动性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投资风险性可控,能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成本,符合公

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履行

了相应的审批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

司本次对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56000 万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

金管理。

独立董事:胡迁林、陈敏、刘斌

二〇一六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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