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 聚 德: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5年度保荐工作报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4-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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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中国全聚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保荐工作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全聚德

保荐代表人姓名:骆中兴 联系电话:010-6083 3100

保荐代表人姓名:孙琳琳 联系电话:010-6083 3070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 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保荐代表人及时审阅了全聚德2015年

度公开信息披露文件,包括:《2015

年半年度报告》、《2015年半年度报

告摘要》、《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全

文》、《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摘要》、

《2015年年度报告》、《2015年年度

报告摘要》、及2015年以来的历次三

会会议资料及决议,以及其他有关文

件。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 无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

度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 公司按相关规定和要求制定并执行公

司各项规章制度和董事会各专业委员

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 会实施细则等规章制度。

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

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是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3次

1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 是。全聚德三元金星熟食车间建设项

目、仿膳食品生产基地建设项目、中

披露文件一致 央厨房建设项目,因地方政府根据城

镇新规划的设计将项目土地性质改

变,因此在项目办理规划许可时,公

司需重新申请建设指标;前门二期工

程建设项目是前门东片地区整体改造

的一部分,属还建项目,目前正在进

行还建产权的确认,待产权交接后进

行装修并投入使用;“京点食品”网

店建设项目,正在积极寻找适合的店

址。公司已在《2015年年度报告》中

对相关情况进行披露。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1次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1次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1次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1次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 是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 保荐机构在现场检查时发现部分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投资未达计划进度。保

况 荐机构已请上市公司将项目进展情况

进行披露,并对项目进行评估,如果

项目可行性发生重大变化,应及时寻

找新的募集资金投资方向。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6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 无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0次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无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无

2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否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是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1次

(2)培训日期 2016 年 3 月

(3)培训的主要内容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内容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无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 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无 无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 无 无

3.“三会”运作 无 无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 无 无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 请上市公司将项目进展

资未达计划进度。 情况进行披露,并对项

目进行评估,如果项目

可行性发生重大变化,

应及时寻找新的募集资

金投资方向。

6.关联交易 无 无

7.对外担保 无 无

8.收购、出售资产 无 无

3

9. 其 他 业 务 类 别 重 要 事 项 无 无

(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

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

套期保值等)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 无 无

介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 无 无

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

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

变化情况)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是否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履行承诺

首旅集团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出 是 不适用

具了《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承

诺:

“1、公司以及公司之全资、控股

子企业目前不拥有及经营任何在

商业上与全聚德正在经营的业务

有直接竞争的业务。

2、公司承诺公司本身、并且公司

必将通过法律程序使公司之全资、

控股子企业将来均不从事任何在

商业上与全聚德正在经营的业务

有直接竞争的业务。

3、如因公司未履行在本承诺函中

所作的承诺给全聚德造成损失的,

4

公司将赔偿全聚德的实际损失。”

IDG 资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 是 不适用

(IDG Capital Management (HK)

Limited)和华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所认购的 2014 年公司非公开发行

的股份,自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

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

转让。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 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不适用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机 2015 年度,存在以下中国证监会(包括

构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 派出机构)和贵所对本保荐机构或者保荐的

项及整改情况 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

1、2015 年 1 月 19 日,中国证监会出具

了《关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

暂停新开融资融券客户信用账户 3 个月措施

的决定》(证监会[2015]1 号),指出我公司

存在向在公司及与公司具有控制关系的其他

证券公司从事证券交易的时间连续计算不足

半年的客户融资融券、违规为到期融资融券

合约展期等问题。

针对上述问题,本保荐机构采取有效措

施进行了认真的整改,并按时报送了整改报

告。

2、2015 年 1 月 26 日,中国证监会出具

了《关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监管

谈话措施的决定》(证监会[2015]14 号),

5

就我公司从事投行项目中的有关问题,要求

有关负责人到中国证监会非上市公众公司监

管部接受监管谈话。

本保荐机构进行了认真的整改:组织投

行部门员工加强业务学习,进一步提高项目

执行质量,增强对监管规定理解的深入性及

全面性,避免在后续工作中再次出现类似问

题。

32015 年 3 月 11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小板公司管理部向本保荐机构保荐的崇义章

源钨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章源钨业”)

出具了《关于对崇义章源钨业股份有限公司

资产减值事项违规的监管函》(中小板监管函

[2015]第 21 号),指出章源钨业董事会未

在 2 月底前审议并披露公司年度资产减值议

案,违反了《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

录第 10 号: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规定,要

求章源钨业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

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42015 年 8 月 13 日,陕西证监局向本保

荐机构保荐的西安天和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天和防务”)出具了《关于对

西安天和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

示函措施的决定》(陕证监措施字[2015]10

号),指出天和防务在信息披露方面、内幕信

息知情人登记管理方面违反了相关规定,决

定对天和防务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52015 年 8 月 17 日,中国证监会出具了

《关于对李石玉、刘隆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

6

施的决定》(中国证监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15]74 号),认定本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

李石玉、刘隆文在保荐安徽皖江物流(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并上

市项目中,对发行人的购销情况,发行人与

供应商、客户之间业务的真实性核查不充分,

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第四条有关规定。

2015 年 10 月 11 日,中国证监会出具了

《关于对钱伟琛、徐欣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的决定》(中国证监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15]75 号),认定本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

钱伟琛、徐欣在保荐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公开发行可转债项目中,风险揭示不

足、未督促发行人在证券发行募集文件中充

分披露业绩大幅下滑的风险,违反了《证券

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四条有关规

定。

本保荐机构进行了认真的整改:组织相

关人员分析问题原因、总结教训,并组织投

行部门员工加强业务学习,提高专业判断水

平,进一步提高项目执行质量,避免此类事

件的再次发生。

62015 年 9 月 17 日,江苏证监局向本保

荐机构保荐的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石英股份”)出具了《关于对江

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

措施的决定》(江苏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

书[2015]18 号),指出石英股份于 2015 年

7

5 月 4 日收到东海县人民法院传票及相关《民

事诉状》,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 2 条、第

30 条、第 31 条的规定,要求石英股份对存在

的问题认真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石英股份已按要求对上述问题进行了自

查,制定了相应的整改措施并予以落实完成。

7、2015年11月26日,我公司收到中国证

监会调查通知书(稽查总队调查通字153121

号),其中提及:因公司涉嫌违反《证券公司

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

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本保荐机构将全面配合中国证监会的相

关调查工作,同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82015年7月14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

板公司管理部向本保荐机构保荐的广东超华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华科技”)

出具了《关于对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当事人的监管函》(中小板监管函

[2015]第112号),指出超华科技披露的2014

年净利润预计数与经审计净利润存在较大差

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

(2014年修订)》相关规定,要求超华科技整

改并杜绝上述问题再次发生。

2015年10月10日,广东证监局向超华科

技出具了《关于对广东超货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采取责令改下措施的决定》(广东证监局行

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5]33号),指出公司

8

2013年收购惠州合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编

制合并报表时相关会计处理违反了《企业会

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第十二条等相关规

定,要求就违规则事项更正相关定期报告并

进行整改,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超华科技已对上述事项进行了自查、整

改。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无

9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全聚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保荐工作报告》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加盖公章)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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