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 2015 年度述职报告
本人作为中航工业机电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根据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法》、《公司章程》、《公司独
立董事制度》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尽职尽责,谨慎、
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所赋予的权利,出席了公司 2015 年的相关会议,对董事会的
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
护的若干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
为指引》有关要求,现将一年的工作情况向各位股东进行汇报:
一、2015 年出席董事会的情况
1、亲自出席公司五届二十二次、五届二十三次、五届十四次、五届二十六次会
议,对审议事项均投赞成票;
2、以通讯表决方式参加五届二十次、五届二十一次、五届二十四次、五届二十
五次、五届二十七次、五届二十八次、五届二十九次、五届三十次、五届三十一次会
议,对审议事项均投赞成票;
3、年内未有缺席会议情况。
二、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 2015 年 3 月 17 日,在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二十一次会议审议《关于聘任公司
特级专务、高级专务的议案》时发布了独立意见。
2. 2015 年 4 月 17 日,在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二十二次会议审议年度报告时,就
公司 2014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日常关联交易、对外担保情况、中航工业集
团公司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的风险持续评估报告、续聘审计机构、利润分配预案、增补
独立董事和执行新会计准则等事项发布了独立意见。
3. 2015 年 7 月 6 日,在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二十四次会议审议公司未来三年股东
回报规划、增补独立董事时发布了独立意见。
4. 2015 年 7 月 13 日,在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二十五次会议审议《关于公司购买
中航机电系统有限公司所属上市公司股票的议案》时发布了独立意见。
5. 2015 年 8 月 13 日,在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二十七次会议审议《关于签署<沈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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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成都飞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增资框架协议》
时发布了独立意见。
6. 2015 年 8 月 21 日,在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二十八次会议审议 2015 年度半年报
时发布了独立意见。
7. 2015 年 10 月 22 日,在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二十九次会议审议 2015 年度三季
度报告时发布了独立意见。
8. 2015 年 11 月 18 日,在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三十次会议审议《关于调整公司向
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数量及股份发行数量的议案》、《关于签署附条件
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子补充协议>的议案》等事项时发布了独立意见。
9. 2015 年 11 月 25 日,在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调整非公开发
行股票方案的发行对象、股份发行数量及募集资金数量、与相关方签署《股份认购协
议之终止协议》等事项时发布了独立意见。
三、在公司进行现场办公调查及日常沟通情况
2015年,本人利用参加董事会、股东大会及其他时间机会,对公司多次进行了解。
现场办公期间,本人与生产经营管理人员进行交流,全面了解公司内部运作情况,并
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层进行深入交流,深层次了解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及时
获悉公司各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掌握公司的经营动态,并与其交流宏观政策对于公
司发展的影响。
同时,密切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关注传媒、网络有关公司的
报道,及时获悉公司重大事项及进展情况,掌握公司的运行动态,利用自身的专业知
识和实践经验,有针对性地为公司的发展战略、内部管理、人才培养等工作提出自己
的意见和建议。
四、董事会专业委员会的履职工作情况
作为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对于报告期内公司聘任特级专务和高级专务、增补独
立董事事宜,本人皆认真组织提名委员会的讨论,对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严格审查,
对公司决策和经营管理层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拔和录用程序进行监督,并承担优化董事
会和经营管理层人员结构的工作职责,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作为公司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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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委员会委员,本人积极履行职责,积极参加委员会会议,认真审议审计委员会的相
关议案。
五、2015 年年度报告工作
在公司2015年年报及相关资料的编制过程中,本人与公司管理层、会计师事务所
进行了深入交流,积极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听取了相关人员的情况汇报,并积极关注
本次年报审计工作的整体安排及具体进展情况,与另外两位独董相互配合,共同讨论
解决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有关问题,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及时提交审计报告。
六、保护社会公众股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一)公司信息披露情况
公司能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
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在 2015 年真
实、准确、及时、完整地披露公司的信息。
(二)对公司的治理结构及经营管理的现场调查情况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在 2015 年内本人能勤勉尽责,忠实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对公
司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关联往来等情况,详实地听取了相关人员的汇报,并进行了
现场调查,主动联系相关人员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到公司现场调查和
工作达 10 天以上。此外凡经董事会审议决策的重大事项,我都事先对公司提供的资
料进行了认真审核,详细了解了相关议案的背景资料和决策依据,如有疑问总是主动
向相关人员问询、了解具体情况,并运用专业知识,为公司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讨
论方案的进一步完善,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
七、履行独立董事职务所做的其他工作情况
1、无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
2、未有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3、无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等事项。
八、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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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骏民:avicem@avicem.com
本人在担任中航机电独立董事期间,恪尽职守、勤勉尽责,严格按照《公司法》、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关于加强社会公众
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
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维护公司和股东尤其是社会公众股股东的权益。
2015 年度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对于我的工作给予了积极的支持,没有妨碍我作为独
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形发生。在此我对董事会、管理层和相关人员在我的履职过程中给
予的积极配合和支持,表示敬意和衷心感谢。
最后,希望公司在新的一年能继续坚持规范运作、开拓创新,更好地树立自律、
规范、诚信的上市公司形象,让公司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以更加优异的业绩回
报广大投资者。
独立董事:刘骏民
2016 年 4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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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 2015 年度述职报告
本人作为中航工业机电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根据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法》、《公司章程》、《公司独
立董事制度》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尽职尽责,谨慎、
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所赋予的权利,出席了公司 2015 年的相关会议,对董事会的
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
护的若干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
为指引》有关要求,现将一年的工作情况向各位股东进行汇报:
一、2015 年出席董事会的情况
1、亲自出席公司五届二十二次、五届二十三次、五届十四次、五届二十六次会
议,对审议事项均投赞成票;
2、以通讯表决方式参加五届二十次、五届二十一次、五届二十四次、五届二十
五次、五届二十七次、五届二十八次、五届二十九次、五届三十次、五届三十一次会
议,对审议事项均投赞成票;
二、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 2015 年 3 月 17 日,在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二十一次会议审议《关于聘任公司
特级专务、高级专务的议案》时发布了独立意见。
2. 2015 年 4 月 17 日,在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二十二次会议审议年度报告时,就
公司 2014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日常关联交易、对外担保情况、中航工业集
团公司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的风险持续评估报告、续聘审计机构、利润分配预案、增补
独立董事和执行新会计准则等事项发布了独立意见。
3. 2015 年 7 月 6 日,在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二十四次会议审议公司未来三年股东
回报规划、增补独立董事时发布了独立意见。
4. 2015 年 7 月 13 日,在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二十五次会议审议《关于公司购买
中航机电系统有限公司所属上市公司股票的议案》时发布了独立意见。
5. 2015 年 8 月 13 日,在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二十七次会议审议《关于签署<沈阳
飞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成都飞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增资框架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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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发布了独立意见。
6. 2015 年 8 月 21 日,在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二十八次会议审议 2015 年度半年报
时发布了独立意见。
7. 2015 年 10 月 22 日,在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二十九次会议审议 2015 年度三季
度报告时发布了独立意见。
8. 2015 年 11 月 18 日,在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三十次会议审议《关于调整公司向
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数量及股份发行数量的议案》、《关于签署附条件
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子补充协议>的议案》等事项时发布了独立意见。
9. 2015 年 11 月 25 日,在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调整非公开发
行股票方案的发行对象、股份发行数量及募集资金数量、与相关方签署《股份认购协
议之终止协议》等事项时发布了独立意见。
三、在公司进行现场办公调查及日常沟通情况
2015年,本人利用参加董事会、股东大会及其他时间机会,对公司多次进行了解。
现场办公期间,本人与生产经营管理人员进行交流,全面了解公司内部运作情况,并
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层进行深入交流,深层次了解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及时
获悉公司各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掌握公司的运作动态,并与其交流宏观政策对于公
司发展的影响。
同时,密切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关注传媒、网络有关公司的
报道,及时获悉公司重大事项及进展情况,掌握公司的运行动态,利用自身的专业知
识和实践经验,有针对性地为公司的发展战略、内部管理、人才培养等工作提出自己
的意见和建议。
四、董事会专业委员会的履职工作情况
1、作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对公司的董事(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2015年度的薪酬进行了审核,认为公司在2015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董事(非独立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严格执行了公司的管理制度和董事会决议,符合有关规
定。
2.作为战略委员会和提名委员会委员,本人对公司的重大投资决策进行认真研
究,凭借本人在人力资源专业上经验,提出专业的可行性建议;认真对公司决策和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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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管理层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拔和录用程序进行监督,并承担优化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
人员结构的工作职责,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
五、2015 年年度报告工作
在公司2015年年报及相关资料的编制过程中,本人与公司高管层、会计师事务所
进行了深入交流,积极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听取了相关人员的情况汇报,并积极关注
本次年报审计工作的整体安排及具体进展情况,与另外两位独董相互配合,共同讨论
解决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有关问题,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及时提交审计报告。
六、保护社会公众股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一)公司信息披露情况
公司能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
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在 2014 年真
实、准确、及时、完整地披露公司的信息。
(二)对公司的治理结构及经营管理的现场调查情况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2015 年度,本人勤勉尽责,忠实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对公
司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关联往来等情况,详实地听取了相关人员的汇报,并进行了
现场调查,主动联系相关人员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到公司现场调查和
工作达 10 天以上。此外凡经董事会审议决策的重大事项,我都事先对公司提供的资
料进行了认真审核,详细了解了相关议案的背景资料和决策依据,如有疑问总是主动
向相关人员问询、了解具体情况,并运用专业知识,为公司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讨
论方案的进一步完善,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
七、履行独立董事职务所做的其他工作情况
1、无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
2、未有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3、无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等事项。
八、联系方式:
刘学军:avicem@avicem.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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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在担任中航机电独立董事期间,恪尽职守、勤勉尽责,严格按照《公司法》、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关于加强社会公众
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
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维护公司和股东尤其是社会公众股股东的权益。
2015 年度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对于我的工作给予了积极的支持,没有妨碍我作为独
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形发生。在此我对董事会、管理层和相关人员在我的履职过程中给
予的积极配合和支持,表示敬意和衷心感谢。
最后,希望公司在新的一年能继续坚持规范运作、开拓创新,更好地树立自律、
规范、诚信的上市公司形象,让公司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以更加优异的业绩回
报广大投资者。
独立董事:刘学军
2016 年 4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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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 2015 年度述职报告
本人作为中航工业机电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根据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法》、《公司章程》、《公司独
立董事制度》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尽职尽责,谨慎、
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所赋予的权利,出席了公司 2015 年的相关会议,对董事会的
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
护的若干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
为指引》有关要求,现将本人自 2015 年 7 月 22 日以来履行工作情况向各位股东进行
汇报:
一、2014 年出席董事会的情况
1、以通讯表决方式参加五届二十七次、五届二十八次、五届二十九次、五届三
十次、五届三十一次会议,对审议事项均投赞成票;
2、年内未有缺席会议情况。
二、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 2015 年 8 月 13 日,在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二十七次会议审议《关于签署<沈阳
飞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成都飞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增资框
架协议》时发布了独立意见。
2. 2015 年 8 月 21 日,在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二十八次会议审议 2015 年度半年报
时发布了独立意见。
3. 2015 年 10 月 22 日,在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二十九次会议审议 2015 年度三季
度报告时发布了独立意见。
4. 2015 年 11 月 18 日,在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三十次会议审议《关于调整公司向
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数量及股份发行数量的议案》、《关于签署附条件
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子补充协议>的议案》等事项时发布了独立意见。
5. 2015 年 11 月 25 日,在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调整非公开发
行股票方案的发行对象、股份发行数量及募集资金数量、与相关方签署《股份认购协
议之终止协议》等事项时发布了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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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公司进行现场办公调查及日常沟通情况
2015年,本人利用参加董事会、股东大会及其他时间机会,对公司多次进行了解。
现场办公期间,本人与生产经营管理人员进行交流,全面了解公司内部运作情况,并
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层进行深入交流,深层次了解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及时
获悉公司各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掌握公司的运作动态,并与其交流宏观政策对于公
司发展的影响。
同时,密切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关注传媒、网络有关公司的
报道,及时获悉公司重大事项及进展情况,掌握公司的运行动态,利用自身的专业知
识和实践经验,有针对性地为公司的发展战略、内部管理、人才培养等工作提出自己
的意见和建议。
四、董事会专业委员会的履职工作情况
作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在2015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前,召集公司财务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内部审计负责人、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及相关部门人员召开了年报工作
会议,制定了详细的审计工作计划。在审计进程中,到公司现场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了面对面的讨论和沟通,并自始至终以电话、邮件形式进行跟踪,对审计完成情况进
行督促,对审计结果进行仔细审核,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及时提交审计报告。同时审计
委员会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听取了审计室对内部审计工作情况的汇报。
作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本人积极履行职责,积极参加委员会会议,认真审
议委员会的相关议案。
五、2015 年年度报告工作
在公司2015年年报及相关资料的编制过程中,本人与公司管理层、会计师事务所
进行了深入交流,积极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听取了相关人员的情况汇报,并积极关注
本次年报审计工作的整体安排及具体进展情况,与另外两位独董相互配合,共同讨论
解决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有关问题,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及时提交审计报告。
六、保护社会公众股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一)公司信息披露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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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能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
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在 2015 年真
实、准确、及时、完整地披露公司的信息。
(二)对公司的治理结构及经营管理的现场调查情况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在 2015 年内本人能勤勉尽责,忠实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对公
司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关联往来等情况,详实地听取了相关人员的汇报,并进行了
现场调查,主动联系相关人员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到公司现场调查和
工作达 10 天以上。此外凡经董事会审议决策的重大事项,我都事先对公司提供的资
料进行了认真审核,详细了解了相关议案的背景资料和决策依据,如有疑问总是主动
向相关人员问询、了解具体情况,并运用专业知识,为公司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讨
论方案的进一步完善,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
七、履行独立董事职务所做的其他工作情况
1、无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
2、未有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3、无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等事项。
八、联系方式:
张国华:avicem@avicem.com
本人在担任中航机电独立董事期间,恪尽职守、勤勉尽责,严格按照《公司法》、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关于加强社会公众
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
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维护公司和股东尤其是社会公众股股东的权益。
2015 年度公司对于我的工作给予了积极的支持,没有妨碍我作为独立董事独立性的
情形发生。在此我对董事会、经营班子和相关人员在我的履职过程中给予的积极配合
和支持,表示敬意和衷心感谢。
最后,希望公司在新的一年能继续坚持规范运作、开拓创新,更好地树立自律、
规范、诚信的上市公司形象,让公司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以更加优异的业绩回
报广大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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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张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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